从理论上讲,党内潜规则与党的制度即显规则完全背道而驰,在实践中却有存在的空间。党内潜规则潜伏在党组织的运行过程中,在党内意识形态、党内决策执行、党内选人用人、党内政治生活、党内腐败现象中无不有党内潜规则滋生并消解着党的制度。近年来,有关党内潜规则的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对党内潜规则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考察,分析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的若干前沿问题。
一、概念的提出:从“潜规则”到“党内潜规则”
为了能够清晰全面地认识党内潜规则,首先需要追根溯源,研究潜规则概念的来历。潜规则这一概念最初由学者吴思提出。此后,研究潜规则的成果越来越多,大多涉及官场潜规则、职场潜规则、社会潜规则等。吴思认为,在传统中国,支配社会运转的并不完全是公开宣称的道德法令即“正规则”,而是存在另一套不便明说、隐匿在正式法规之下的规则系统,即潜规则。此类潜规则的内涵为:“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1](P197-198)
有学者把规则大致分为“显规则”和“潜规则”两类。前者指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所认可的、成文的、强制性的规范或制度规定;后者指社会生活中的不成文的章法。我们的社会有许多“显规则”,如法律法规;还有许多潜规则,如官场的操作规则等。有学者认为,所谓潜规则是相对于正式规则而言,主要指官场中处理某些官与国(国家政权)、官与官、官与民的关系的实际通行规则。正式规则是那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成文的关于“为”与“不为”以及“如何为之”的规范;潜规则是那些虽无成文之规定却在实践中指导某些官员“为”与“不为”以及“如何为之”的另类规范。实际上,潜规则和正式规则一样,同属于指导官员职务行为的判断依据,但它们的功用有所不同:正式规则是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而潜规则,从官员个体来讲是一种个人利益追逐或自我保护机制,从官员集团来看是一种共同利益的分配机制。潜规则反映着约束条件下即正式规则下某些官员对公共权力的实际运行机制,潜规则就是公共权力的黑市交易法则。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一个具有公益倾向的官员要么选择屈从于潜规则违心办坏事;要么选择或被迫选择出局———清官淘汰。潜规则是正式规则背后的另类规则,它像癌细胞一样寄生并不断地侵蚀着正式规则[2]。潜规则的主旨和最终目的是实现官员自身和其所在利益集团既得利益或额外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潜规则就是一种登龙术、弄权术、掘金术、敷衍术,或者就是一种合法的伤害术,误国、误民、误事且最终误己,既践踏国家法度,戕害众生,又玷污道德人心,败坏社会风气。
有学者认为,潜规则可分为良性、中性和不良三种类型,但绝大多数关注的是与显规则相对、不良意义上的潜规则。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是在不良意义上将潜规则作为贬义词。潜规则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时代、地域、行业、职业的群体、组织之中。不良潜规则的盛行缘于道德的滑坡和是非标准的降低,一些肮脏的东西受到追捧,一些糜烂的行为被看作是正常的行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在某些人的眼里成了符合道德观念的行为,其复杂性就在于:谁要是违反了它,妨碍的不仅仅是这种秩序本身,更重要的是这种秩序的所有受益人,也就是不良潜规则背后的所有既得利益者群体。不良潜规则是一种典型的“群体共谋”,其行为学特征在于参与共谋的群体成员无须明确意识到他们参与了共谋。不良潜规则滋生往往与利益有关,而利益又往往与权力有关。如在官场中,裙带关系往往演变为“结党营私”的圈子,他们“心照不宣”地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利用、相互包庇、官官相护[3]。易中天在《帝国的惆怅》一书中指出,潜规则现象是一种非典型腐败。所谓非典型腐败,就是看起来不像是腐败或不被认为是腐败的腐败,但它以权谋私的本质和普通腐败并无不同。
从制度经济学上分析,潜规则属于非正式制度。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总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这种条件包括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所谓正式制度安排,是人们有意识设计和供给的一系列规则,它们具有一定强制力,表现为制度规范。所谓非正式制度安排,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并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潜规则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一种伦理规范,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注重道德实践和价值优先的国家而言,它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消极影响很大。非正式制度制约正式制度并影响后者的正常运行。正式制度安排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如果不相容,再好的正式制度安排也有可能失效,甚至被扭曲。
国外没有潜规则的明确概念,但在一些领域有相关的研究。一是提出了与潜规则近似的概念。新制度学派的美国学者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 North)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区分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又被分为与正式制度相容的非正式制度和相悖的非正式制度,而与正式制度相悖的非正式制度其实质接近潜规则[4](P49-72)。美国学者阿弗纳·格雷夫在《历史制度分析》一书中,提出了缺乏集中的中央法律实施体制条件下的“自我实施制度”,其含义接近潜规则。二是从不同的视角展开研究。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阐述了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强调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互相作用形成彼此认同的规则。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在《正式非正式的制度》一文中则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研究非正式制度。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发展了相机治理(Coningent Governance)模型,并显示相机治理的有效性可以由互补的制度安排来得到提高[5]。格·阿·阿尔巴托夫的《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一书也从非制度化的角度探讨苏联政治走向败亡的原因,苏共在国家治理中主要依靠伦理道德、国家领导人的意志而非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和制度[6](P137-395)。
把“潜规则”一词引入党内,就形成了党内潜规则的概念。靳连芳认为,党内潜规则是一种利益诱致型规则,是在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在一些领导者中形成的一些普遍认同并以“组织”领导名义实际奉行的、不在民主制度之中而在制度之外、与制度原则精神相悖的运行规则[3]。蔡霞主张把党内潜规则归类于“非正式制度”,认为党内潜规则的实质就是权力意志规则[7]。有学者直接指出,潜规则就是非正式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官场潜规则”实际上就是党内潜规则,官场腐败基本上也就是党内腐败现象的反映。苗佳瑛认为,党内潜规则实际上是权力的异化。潜规则不是无规则,而是有规则,但它以不敢公开为特征,以对抗、破坏显规则为手段,以谋取私利为目的[8]。林喆认为,潜规则是亚文化群体中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遵循潜规则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腐败行为,但从中极易滋生与主流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准则和社会主义风尚相悖的不正之风。朱卫华认为,党内潜规则基本上就是“官场潜规则”,而我们所说的官场腐败,实际上就是党内腐败。黄明哲对党内潜规则做了静态和动态上的分类,认为目前在党内已形成了形形色色的潜规则,静态上表现在某些内部红头文件、指示、批示、通知、讲话、经验总结、惯例等中间,动态上表现为暗箱操作,如集体领导中的潜规则、官员考核潜规则、官员任免潜规则、官官相护内部解决的潜规则、托人找关系潜规则等[9]。总之,关于党内潜规则的含义还没有形成一个党内统一认同的概念,仍处在研究探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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