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惕胡斌“归去来” “70码”悲剧莫重演(3)

【案例】警惕胡斌“归去来” “70码”悲剧莫重演(3)

有几个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是,胡斌自2009年被判刑到2011年出狱,其被吊销驾证已两年,也就是说,他只要出狱,就能立马申请驾证,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完全合理?二是,虽然刑法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罪”的门槛似乎很高,要么是和同党飙车,要么是醉酒驾驶,但是,对于一些天生具有危险驾驶倾向的人而言,这个罪名基本形同虚设。

有网友认为对胡斌就应该“终身禁驾”。但公安机关做出终身禁驾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重大交通事故;二是构成犯罪;三是逃逸。显然,胡斌表现并没有恶劣到那种程度,法律也不会因为翻车的司机有前科而对其禁驾。

驾证申请过早、过易,以及“危险驾驶罪”、“终身禁驾”的门槛过高,都在制度层面对“胡斌们”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纵容。当下,国人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4亿,如何防范汽车成为杀人的工具,显然是摆在交通法规和交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无针对性矫治才有习惯性肇事

多年之后,肇事者胡斌,再次闯入公众视野。一起寻常的翻车事故,也因为主人公的敏感身份,瞬间激起轩然大波。的确,这并不是一个关于悔过自新的美好故事,反倒展示着一副屡教不改的绝望轨迹。五年前的噩梦虽未重演,但故人依旧、恶行仍存,谁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

为体验过弯而致失手翻车,一度酷爱飙车的胡斌,如今可谓危险依旧。而这,也恰是公众最为气愤之处:一条人命、几年刑期,付出沉重代价的胡斌,竟仍是不思悔改、我行我素的模样!继而,由此“结果”倒推,一连串的诘问又接踵而来—当初为何不对胡斌终生禁驾?此次翻车为何只作简易处理?滋事者为何总有机会重新为祸?

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仍要明确,职能部门的处置选择,都未有任何有悖法律之处。比如,法律规定,“逃逸”是终生禁驾的前提条件之一。基于此,当然不能对胡斌处以此类处罚;此外,胡斌“被吊销驾照两年后,依法重新申领驾照”,似乎也无不妥……此事中真正可堪指摘的,其实只有两点,其一,是监狱改造之失败,服刑者出狱后故态复萌,毫无“重新做人”之觉悟;再者,则是道交法约束之疲软,未能实现危险者与无辜者的充分隔离,前者得以不断威胁后者安全。

胡斌的归去来,让道交法固有的尴尬暴露无遗。“驾车肇事—吊销驾照—两年后重新申领”,这样的法律设计,因其标准太过机械、层次太多单薄,而未能展现出应有的“递进性”,以及累积与加重考量。更合理的状况下,那些“习惯性肇事者”,理当被处以更严厉的处罚,同时其重新申领驾照时,也应被施加更高的门槛。惟其如此,才能不断增加“惯犯”的违法成本,直至让其危险行为与正常社会必要切割。

一起有惊无险的翻车事故之后,我们期待着劣迹斑斑的当事人,能最终痛改前非。而与此同时,我们更呼吁,一整套维护交通安全的规则体系,能变得更有层次感和针对性,能对那种重复滋事的危险者加以更有力的制约。毕竟,健全的法律框架,从来都是对出格行为最有效的矫治。

“70码”不是再次车祸的原罪

如果不是当年“70码”事件,胡斌的这起单车事故,与同类的交通事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然而从舆论关注度来看,胡斌的再次车祸似乎被打上“屡教不改”的烙印。这与“做了一次小偷一生便小偷”的固有偏见有关,也与当下“仇官”“仇富”的社会心态有着莫大的联系。然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驾车不能多次发生事故,对于私权来说法不禁则允许,对每个人都是适用的,胡斌也不例外,“70码”事件并不是他能否驾车的附加条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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