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涉内政”原则与冷战后中国在安理会的投票实践(2)

“不干涉内政”原则与冷战后中国在安理会的投票实践(2)

二、中国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坚持和实践

随着联合国“不干涉内政”规范认知的演变和实践的发展,崛起中的中国对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态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对此,中国发表过很多官方立场,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不能离开国家主权这一主体,单方面地追求个人权利。只有把‘人的安全’与国家主权安全相统一,才能实现‘人的安全’目标。”[15]也就是说,“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中国外交行为中一定要坚持。

但对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实践方式,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在具体实践中“应该”灵活掌握“不干涉内政”外交原则。事实上,在中国具体的外交实践中,“不干涉内政”原则也确实在两类行为中体现出“灵活”性:一类是被学者称为“建设性介入”[16]或“创造性介入”[17],如斡旋苏丹达尔富尔危机、支持突尼斯和埃及新政府的国家建设[18];另一类是被称为“参与式倡导”,如在安理会就利比亚问题投票中先赞成1970号决议,后又对1973号决议投出弃权票,就叙利亚问题投出2次否决票。[19]这些投票以及投票后的发言集中地表达了中国的态度,中国的投票对于事态的后续发展影响巨大。

对于联合国推广的“保护的责任”概念,中国政府用一系列文件和行为表达了自己的态度。2005年6月7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其中在谈到“保护的责任”问题时指出,“有关行动须严格遵守《宪章》的有关规定,尊重有关当事国及其所在地区组织的意见,在联合国框架下由安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和处置,尽可能使用和平方式。在涉及强制性行动时,更应慎重行事,逐案处理。”[20]6月21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到“保护的责任”问题时说:“对如何判定一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保护其公民,应研拟国际社会普遍同意的综合评定标准,不应由少数国家或机构自行制定,进而鼓吹干涉。国际社会在缓和和制止大规模人道危机时,应严格遵守《宪章》,尊重当事国及有关区域组织意见,由安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和处置,尽可能使用和平方式。在涉及强制性行动时,更应慎重行事,逐案处理。”[21]12月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张义山大使在安理会讨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的公开辩论会上发言说:“在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或大规模严重违反人权情况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缓解和制止,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正当要求。安理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和处置。与此同时,要避免匆忙搞强制干预,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甚至对无辜平民造成更多伤害。”[22]

中国同意当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或者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时候,联合国根据情况可对这一原本属于一国内政的问题加以讨论,体现了中国在相关问题上的灵活性。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