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因救人而溺亡的女童被拒评“见义勇为”,这注定引发争议。毫无疑问,8岁女孩的举动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内涵,但正因为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在评与不评见义勇为称号上,公共舆论呈两极化态势。而争议背后更深层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见义勇为”观?
面对舆论压力,官方保持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冷静和理性。见义勇为应该得到认可,但更应遵循最小损害、规避风险等原则。因此,不提倡未成年的见义勇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是一种观念的进步。更重要的是,拒评称号并不是卸责,对于女孩家庭的具体困难,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帮助,这正是我们期待的。
长期以来,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上,我们过多地强调了激励,而恰恰忽视了最核心的内容,即对自身的保护。给人的感觉是,不管冒多大风险、付出多大代价,只要是见义勇为,就理所当然地获得鼓励和荣誉,至于风险和代价都是微不足道的。赖宁等一个个小英雄形象,就是这种传统见义勇为观的产物。这些年来,救人者与被救者双双遇难的悲剧时有发生,该反思了。
随着时代的进步,保护孩子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们的教育不再强调孩子要勇于和坏人搏斗、勇于救人、勇于舍己为人,甚至对于普通人我们也不再强调“牺牲我一个,幸福千万家”,而是强调在灾难和困境中先学会保护自己,珍惜生命,这确实是时代观念的进步。
很多时候,政府的决定并不一定要“非此即彼”,而完全有第三、第四、第N种可能,也不是所有的事都适合一刀切,一概而论,如何妥善处理考验为政者的智慧,更衡量为政者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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