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弘扬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应有平衡
见义勇为是什么?包括《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在内的法规的定义是: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上述定义的行为便属见义勇为。法律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没有明确规定,不意味着这一总括式的条文也不适用。也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实施见义勇为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理由似乎站不住脚。
由于涉及到道德的边界,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问题的核心是在弘扬传统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对此,辽宁省进行了认真的权衡。2013年,辽宁省人大修改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删除,改为“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之所以被视为一种高尚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在行为的过程中,行为者为了他人利益而不顾个人安危所表现出的崇高精神。因此,对于见义勇为不能仅从行为的结果上评价,而更应着眼于行为的目的与过程。换句话说,即便见义勇为未取得相应效果,在这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仍然是值得敬佩与鼓励的。
见义勇为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因此,我们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不提倡盲目的见义勇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这是一种从结果考虑的理性态度。
对于为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水身亡的李薇薇,我们应当肯定她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只不过,学校、家长在以此为榜样,培养孩子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教导他们要尽量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唯如此,逝者的灵魂得以告慰,让见义勇为的精神在中华大地上飞扬。
避免盲目模仿与评“见义勇为”不矛盾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自保能力,本身属于弱势群体、受保护的对象,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本身是正确的。昔日家喻户晓的草原英雄小姐妹、救火少年英雄赖宁也都“退出”校园,不再被树立成未成年人学习的榜样,这其实是为更好的保护善于模仿的未成年人。
但因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拒评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则不妥。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李微微是因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完全符合。评“见义勇为”称号理应看是否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不应有年龄的门槛限制。事实上《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也并没有对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设定年龄、行为能力、自保能力等附加条件,以“未成年”为由拒评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不合理、不合法。
诚然,政府拒评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有其避免未成年人盲目模仿,保护未成年人的良苦用心。却会寒了救人小英雄父母的心,也容易给社会,特别是给其他孩子留下负面暗示,看到同伴溺水可以无动于衷。
其实,评“见义勇为”称号与避免未成年盲目模仿相互间并不矛盾,完全可以并行不悖。评“见义勇为”称号应当看重事实,符合见义勇为条件就应该授予荣誉。至于避免未成年盲目模仿,政府完全可以用些案例开展教育活动,告诉少年儿童遇到类似问题应该怎样去做,引导他们更好的保护自己。
总之,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未成年人是对的,但若因不鼓励就不表扬就走向另一个极端。期待政府能授予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为其义举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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