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不应一刀切(2)

【案例】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不应一刀切(2)

争鸣:女童救人身亡,该不该认定见义勇为?

正方:拒评小英雄,看似无情实则有情

随着时代的进步,从以人为本社会和谐建设的理念来看,我们必须调整我们的视角,重新审视“见义勇为”的“小英雄精神”就会更理性更人性。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来看,并不提倡他们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原则,实际上彰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我们习惯地无限制抬高献出生命的英雄,而忽视了对个体生命的敬畏。

见义勇为这种崇高意义的社会公德往往停留在“僵化教条”的道德层面上,试想,哪一位母亲能够做到真正舍得让孩子去“舍己救人”?诚然我们不排除父母“教子义方”的灌输说教。当一个幼小的生命为了救人而一去不复返时,留下的是不尽的伤痛与阴影的痛楚萦绕。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重要。敬畏生命当从尊重个体生命开始,社会应从教育未成年人尊重生命开始。拒评见义勇为小英雄,是在向孩子们传达一种权利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一切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是生命的权利。在权利与道德的均衡中,权利优于道德。尊重自己的生命才能敬畏人的生命价值。

拒评见义勇为小英雄,看似无情实则有情。社会从人性化的关爱未成年人的角度来审视,我们的视野就更开阔,思考更深入,就会更理性更人性化。如果大力表彰见义勇为小英雄,就会传递一种错误信号,引起效法,对未成年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反方:认定见义勇为,不应有“身份”门槛

评定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应该是基本的见义勇为事实本身是否经得起考验,而不是见义勇为者的身份。退一步说,哪怕救人者是罪犯,依然要肯定其行为。何况,作为法规,当然不可能规定某一特定群体适合或不适合“见义勇为”,否则就容易涉嫌身份歧视。

倡导和鼓励“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救人,或许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乃至对特定群体的有效保护。但是,面对已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事实,以“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为由拒绝,不仅罔顾事实,让逝者难以瞑目,让其家属深感痛心,更让潜在的见义勇为者感到心寒。换句话说,在面临危险时挺身救人,作为一个8岁的孩子,更值得肯定。

尽管当地的意见是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但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实际上,李微微的家属明确表示“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仅仅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名誉”。就是说,当事人的诉求更多的是想为孩子的行为讨一个说法,得到精神层面的慰藉,二者也是很多围观者吐槽的原因所在。

最好的处理办法,不是泛化,也不是一概而论,而是对每一个案例,对每一个生命负责。处理得当,每个案例都是一面教人向善的镜子,处理失当,则可能引发一场心灵的矿难。因此,对于这个因救人溺亡的小姑娘,当地政府部门可以不提倡,但不能不肯定,别忘了界定见义勇为的初衷和本质是什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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