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官员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法律何在?(3)

【案例】官员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法律何在?(3)

广西判刑十年不坐牢,谁在留后路

官员因受贿被判刑十年竟然不用坐牢,如此监外执行,不是变相纵容犯罪行为吗?公务员受贿犯罪监外执行,削弱了案件查处的力度,减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威慑、教育作用,给群众的印象是官员以权牟私、违法犯罪成本太低。

按常理推断,官员犯罪了,“树倒猕猴散”。昔日的同僚为了保全自己的前途与声誉,会主动与他们划清界限,把他的负面影响清除干净。纪检、组织部门还要以此为反面教材,组织讨论、反思。为何还有人惦记着给他监外执行的特权呢?这到底是权力还是金钱的魔力?《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才可以监外执行。但是从石某数年来到全国各地“欣赏”祖国大好河山的事实来看,石某恐怕并非真的罹患“严重疾病”,而是权力患病,监外执行被滥用。

恕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安排给贪官监外执行的人,要么是“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要么与贪官存在某种利益瓜葛,自己有什么把柄掌握在贪官手中,担心“拔萝卜带出泥”,把自己供出来,通过监外执行来堵嘴;要么有人曾经利用贪官的权力与影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出于“感恩”、“同情”心态回报之;要么当地一些违法乱纪的官员未被处理,或者说当地监外执行泛滥成灾,有关部门“依葫芦画瓢”,不愿意“厚此薄彼”;要么有人为自己以后东窗事发预留后路,不敢把事情做“绝”.

从某种程度上说,对犯罪分子仁慈就是对人民犯罪。贪官“被人性化”监外执行,意味着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很小,这对贪官是一种“激励”。判刑十年根本不进监狱,绝不正常。既然事情已经曝光,上级有关部门应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不仅要依法追查石某监外执行期间擅自外出的情况,更要查清石某当初被监外执行的前因后果,看看贪官监外执行背后到底水深几许。如果深究下去,说不定还能因此牵出案中案,扳倒更多滥用职权,吞噬人民利益的蛀虫。

【启示与思考】

被判处有期徒刑,却不用坐牢的“贪官”并非个别。贪官在任职期间,往往掌握重要权力,其手中握有一般人无法掌握的权力、财力资源和人脉关系。这些在任职期间拥的“资源”,并不会随其倒台落马而销匿,他们在办理违法违规的“保外就医”、“假释”等事项上,比普通百姓依然会方便的多。

贪官获得减刑或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条件花样百出,某地贪官“身患痔疮竟然也申请保外就医”!这些严重违背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的“伪保外就医”,与贪官身份和贪官曾经拥有过的公权力密切相关、密不可分,正是权力的余威在发生作用。

贪官在判刑后可以逍遥法外,甚至将“保外就医”、“假释”等事项当成“成功越狱”的最佳通道,根子还是法治环境出了问题。某位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一种期待,但也反映出法治环境建设和法治观念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执法者和司法者不能真正尊重法律,将法律当成毕生的信仰,在执法和司法上必然受到种种不良因素的影响。

贪官们的“权力余威”,如果能发生作用的话,也只会发生在“私情泛滥”的地方,法律“防火墙”不起作用的地方。换言之,假设我们的服刑制度、法律机制是完全刚性的,是对邪恶和不公彻底地唾弃和抵制的,又何来大量贪官利用所谓的“空子”搞保外就医式“越狱”呢?强化法律权威,以及重塑良性运行机制的法治环境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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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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