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拆迁式离婚”折射出的真问题(3)

【案例】“拆迁式离婚”折射出的真问题(3)

当地称正全力侦查

7月3日,云关乡乡长袁莉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地确实存在这种买卖户头的情况。她表示,近年来,一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落户贵阳南明区,南明区承担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其中部分征地范围涉及到了云关乡的部分区域。

袁莉称,就目前乡政府了解到的情况,在对个别项目所涉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进行确权的过程中,确有少数村委会负责人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随意在村民提供的证明材料上签盖村委会公章,违规对部分违法建筑进行确权,导致部分村民通过修建违法建筑、以非法方式套取相关补偿。

袁莉表示,针对这些问题,当地对涉及违纪违法的人员进行了查处。在云关乡范围内,四人因此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这其中除了村领导外,也包括个别村民。

“实际上政府对这方面的态度很明确,对于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是要坚决查处的,非法收入要依法追回”,袁莉说,目前对于涉嫌虚假顶户、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司法机关正在全力侦查。对已经掌握一定线索的案件,也正在进一步加大侦办力度。对套取拆迁补偿款的,将依法予以追回。

对于记者提出的大量村民参与买卖户头,是否会造成打击面过广的问题,袁莉表示,作为乡政府,要扶持好村民,改善村民生活,但是通过拆迁来致富肯定是不行的,政府肯定是要予以打击。

在涉及面如此广大的背景下,如何追回已经发放到村民手上的拆迁补偿款,乃至如何追究违法村民的责任,当地官方并没有给出具体可行路径。

北京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王秀梅认为,贵阳当地村民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王秀梅表示,无论是买户头骗取国家拆迁补偿的村民,还是出售户头获得既得利益的村民,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说,都已经涉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村民的行为已符合法律对诈骗罪要件的规定。

王秀梅教授指出,即便村民们对法律不了解,但不知法不懂法,并不等于其行为就不应受到追究,也不能因为买卖户头的村民数量过多而不去追究,“法不责众”这种说法是不对的。王秀梅称,除非村民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才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如此大额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被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个问题,当地官方恐怕一时难以回答。

举村假离婚多要拆迁款,该怪谁?

一个村、几个村出现大规模的离婚潮,为的是多争赔偿款。这种看上去多少有些投机意味的行为,会成为一种群体选择,应归结为当地制定的拆迁补偿规则的严密性不足,以及拆迁补偿监督管理形同虚设。

无论是契约,还是规则,都需要建立在严密性基础上,要尽可能排除诱发道德风险的空间。贵阳云关乡将占地和房屋征收的村民们的房屋补偿跟户头挂钩,而非户籍人数挂钩,很显然是为了避免造成人数不同的家庭补偿款过于悬殊的问题出现,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排除的考虑。但拆迁补偿规则的起草单位却忽略了另一方面风险,即在不设置婚姻变动、分户截止日期的情况下,推行将补偿与户头挂钩的补偿规则,从而让呈现在村民们面前的方案一开始就暴露出漏洞。

从某种意义上讲,村民是基于利益最大化而利用了规则,并无明显的欺诈操作(投机未必就是非法的)。这种行为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需要等待司法机关的意见。贵阳云关乡有关方面应当在司法机关给予明确认定之后,再采取追究村民法律责任的行动,而非因为感觉到上了村民的“当”而给予形同报复的行动。并且,地方政府必须更为严厉的追究拆迁补偿规则起草单位、监督管理单位的责任,正是这两家单位的疏忽大意及敷衍塞责,才使得拆迁补偿过程中,催生出产生极坏社会影响的集体投机现象。

进一步看,村民选择以利益最大化为考虑,利用规则(或恶意利用规则),本身也有些无奈。按照云关乡乡长袁莉的说法,近年来一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落户贵阳南明区,部分征地范围涉及到了云关乡的部分区域。各级上级重点项目落户当地,占用农地,究竟能够为当地失地农民创造多少就业岗位?在接洽和推动这些项目落地时,地方政府又有没有考虑过效仿广东许多地方的做法,为村社集体、失地农民通过土地入股等方式,更紧密的参与项目、园区、产业、企业发展,从而实现长期的利益、收益分享?

就目前所能查询到的信息看,当地的农民在失去世代相传的农地及农村住房后,除了补偿款和补偿性的社保,就将一无所有。这必然使得农民在拆迁补偿的谈判等环节,想方设法多要补偿,很自然,当政府制定的补偿规则暴露重大漏洞时,很多人就会自然而然的考虑投机。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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