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赦免来换取贪官对改革的支持是错误逻辑 (2)

以赦免来换取贪官对改革的支持是错误逻辑 (2)

赦免贪官的实际效果值得怀疑

支持“赦免贪官”的另一个主要观点是以赦免贪官换取政府官员财产公开的顺利推行,进而有效地抑制官员腐败。这里存在两个错误的假设:一是官员财产公开就能够极大地控制腐败;二是只有赦免贪官才能够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从理论上讲,这两个推理都过于简单并且有漏洞。我们认为,“赦免贪官”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第一,赦免之后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否真能堵住所有相关的漏洞?官员财产公开只是众多打击腐败行为的措施之一,需要与其他相应的反腐败措施配合才能够发挥作用。如果脱离其周围的制度环境,仅仅以为官员财产公开就是抑制腐败和约束官员的“灵药”,那是治不好“贪病”的。第二,认为这些贪官会因为之前的腐败行为获得赦免而愿意配合推行财产公开制度的推论是不成立的,即便是作为假设也还有待检验。我们很难想象习惯了腐败的官员能在赦免之后马上改变其已经内化的腐败行为。因此,我们认为赦免贪官并不是官员财产公开的必要条件。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实施的关键是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足够的政治决心。因此,借用官员财产公开的需要来论证“赦免贪官”是不合逻辑的。

再者,赦免之后是否就意味着反腐败斗争会取得实质性的飞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赦免之后,反腐败斗争有可能并没有任何实质进步,甚至还可能会倒退。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赦免之前或者之后,反腐机构要面对的仍然是这批官员。如果赦免之后这些腐败官员并没有显著地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反而凭借自身的反侦查经验使得腐败行为更加隐蔽的话,那么赦免之后的反腐败工作可能会出现倒退。廉政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综合配套工程。“反腐赦免论”并没有提出一些更具体的反腐败改革措施。换言之,即便实施赦免的话,我们也不能够因为“赦免”而赦免。赦免必须与一系列相应的反腐败改革措施相配合,才能够真正地建立起更为有效的控制腐败体系。而且,如前所述,如果赦免使得腐败分子有恃无恐,而民众又对现有的制度以及政府失去信心,那么,只能导致腐败程度的进一步恶化。

赦免贪官操作上困难重重

在实际的操作层面,实施大面积的贪官赦免的技术性要求很高,甚至可能是不现实的。从各个国家反腐败的经验来看,反腐败斗争的一大难点是信息不对称,反腐机构往往难以获得有关腐败的所有信息,尽管它们仍然可以根据获得的相关信息,对腐败进行评估。研究发现,中国腐败的发展已出现一些复杂的特征。比如,由个人腐败向集体腐败或者组织腐败发展;②由物质腐败向非物质腐败发展,由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向权权交易发展。与此同时,腐败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潜伏期也越来越长。在腐败行为变得越来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仅仅使用一刀切的办法来尝试解决腐败问题,可能是缘木求鱼。比如说,要求腐败分子在规定期限内把贪污的赃款如数上交就能够免除刑罚,这在实际操作中并不现实。权权交易不涉及金钱,而集体腐败和组织腐败又如何赦免?有些腐败分子受贿次数之多数量之大,甚至连他自己的受贿经验都无法记清楚。采用一种一刀切的方式应对复杂的腐败问题,显然是不可取的。

国际上无全面赦免贪官的经验可循

提倡“反腐赦免论”的一个重要的论据是:实施赦免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推行了这个政策之后在反腐败工作上取得了实质性的改变。在我们看来,赦免贪官实际上并没有充足的国外和境外经验支持。即便是赦免贪官与政府变得更清廉之间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也不能够充分证明赦免是清廉的主要原因。一个经常引用的例子是香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对部分腐败人员的赦免政策。赞成“反腐赦免论”的学者认为香港的赦免政策是香港走向廉洁的关键。但事实并非如此。七十年代,香港公共部门(尤其是警察部门)腐败非常严重,廉政公署成立不久之后就开展对这些腐败行为的强力侦查和惩治。到1977年10月26日,除了被拘捕的87人,被锁定的警务人员达228人,加上其他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一共有262人被盯上。由于警务人员习惯了没有约束的权力,对廉政公署的反腐败行为非常怨愤。10月28日更有两千多名警察(部分还带枪)上街集会,游行到香港警察总部,抗议廉政公署权力过大。这已经威胁到英国管治下的香港的稳定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港督麦理浩发布局部特赦令:除已经进入起诉程序及涉嫌特别严重的罪行外,停止调查197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贪污案。特赦令让大约六百人免于调查和起诉,但是还有一百多人没能享受特赦。警务人员与廉政公署双方进入僵持。1978年4月8日,港督的殖民地条例第55条发布,118名警务人员被强令退休。从这段历史可以看出,香港的特赦并不是全面无条件赦免,是一种回应策略,而非主动为之;而后通过港督对腐败警务人员的强令退休把腐败分子清退,这进一步表明了香港打击腐败的决心。总之,赦免贪官只是廉政公署在推行反腐败大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小插曲。而香港政府打击腐败的政治决心,廉政公署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的治贪方针,以及香港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文化,才是香港保持廉洁的成功所在。

在国际上,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大规模或全面赦免贪官的做法。曾有一些针对少数或个别政治人物的赦免也引起了他们国内民众以及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比如,尼日利亚的一位前任政府官员,因腐败问题被判入狱,2013年尼日利亚政府准备赦免其罪行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批评,其国内的公民团体也对此表示强烈的反对。因此可见,赦免腐败分子有可能引发社会的普遍反对,大大降低政府的国内外信任和声誉。以上的例子更表明,即使是释放个别的腐败分子,也会也引起整个社会的不满。

当前的形势更利于惩办腐败,而非赦免腐败

自从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层不断地强调反腐败的重要性,甚至把腐败的严重性提到了亡党亡国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足以证明:当下的政治氛围更有利于加大惩办腐败分子的力度,而不应当对他们姑息手软。值得关注的是,中央纪委经过改革之后,在查办腐败案件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突破。十八大以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案件查处”栏目开通492天,共有285名领导干部被通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平均每周4名;其中有超过20人为省部级领导干部。③这说明了中央对腐败的政治态度是非常坚决的,同时也说明反腐败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在这种情况下,“反腐赦免论”更显得无力。当前的形势更利于惩办腐败,而非赦免腐败,从而营造一个政府致力于打击腐败,官员自觉摒弃腐败,市民拒绝接受腐败的清廉的社会环境。

(香港城市大学公共政治学系博士研究生肖汉宇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战略、路径与对策”(批准号:13&ZD011)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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