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猎狐”反腐大网撒向全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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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引渡,境外追逃还有哪些方式

(A)运用外逃国移民法遣返

所谓“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无论作出遣返或驱逐决定的国家具有怎样的意愿,这在客观上造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可被称为“事实引渡”。

如经济犯罪嫌疑人曾汉林潜逃后,我国公安机关向加方提出缉捕、遣返请求,并及时提供曾汉林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后来曾汉林非法移民诉讼审理终结并被判决执行遣返。

此外,2008年8月将涉嫌巨额合同诈骗案的邓心志,2010年1月将邓心志的同案犯、潜逃加拿大7年的崔自立遣返回国,也是这一方式运用的结果。

(B)异地起诉,剥夺居留权

对于某些携款外逃的犯罪分子,如果我国与逃犯发现地国家因某些法律上的障碍尚无法开展正式的引渡合作,则可以考虑向该外国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相关犯罪的证据材料,促请并支持配合该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其实行拘捕、开展刑事追诉活动并且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当地的犯罪所得,从而改变该人的法律地位,剥夺他的居留资格,截断他的经济来源,创造将其递解回国的条件,或者营造迫使其接受遣返的环境。

(C)劝说外逃者自愿回国

设法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劝返”往往能够收到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刑事司法机关来说,劝返的成功意味着追逃目的的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有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对于面临围追堵截的外逃人员来说,如果国内法律在苦海深处和光明岸边之间为他们架设一座“黄金桥”,无疑将是件幸事。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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