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决策权先关进制度的笼子里(5)

把决策权先关进制度的笼子里(5)

决策责任终身制的突破口和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早已于10多年前就提出决策责任制了,比如,长沙市2004年就提出要实行投资决策责任制。2013年2月27日,长沙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又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有效避免“有人决策、无人负责”现象的发生。推动决策责任终身制要从当前决策领域中最薄弱的环节抓起,从群众最关注的环节开始,从治理现代化最关键的环节抓起,把最薄弱的环节、最受关注的环节和最关键的环节三者的交叉领域作为推行决策责任终身制的突破口。从诸多决策领域来看,公共投资领域的投资决策责任终身制就是一个很好的突破口,可把推进投资决策责任终身制作为撬动决策责任终身制的制度杠杆。通过推动投资决策责任终身制的落实,明确投资决策在地方债务、环保污染和社会稳定等相关领域的综合责任问题,可以一揽子缓解和解决一些事关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

首先,投资决策责任制有利于缓解地方债务问题。《人民日报》曾刊登《快出政绩靠借钱只铺摊子不管还地方政府债多为何“一身轻”》一文,文章认为地方巨额债务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决策者不必为任何投资决策承担任何责任,既透支未来又不担责,所以才“债多了不愁,债多了还一身轻”。其次,投资决策责任制有利于缓解地方环境污染问题。混乱的投资决策失误一方面导致地方巨额债务,另一方面带来环境污染。投资决策责任制务必要建立起投资决策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刚性责任关联,以投资决策责任制遏制投资决策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5月24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的,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最后,投资决策责任制有利于缓解地方社会稳定问题。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城市拆迁问题,据报道,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为拆迁问题引起的。因此,投资决策责任制要明确投资决策对社会稳定影响的责任机制,在投资决策前应该评估该决策对社会稳定风险的影响程度,根据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来决定是否投资。

决策责任终身制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以推动决策责任终身制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为抓手,重点解决难点问题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具体来说,第一,推动决策责任终身制的立法工作,可以先推动国家层面对公共投资决策责任终身制的立法,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决策责任终身制,明确决策者的责任;第二,构建党委主导、多方主体有效参与的多元问责体系,重点发挥纪委监察、人大、司法和社会等主体的问责作用;第三,明确责任主体,有研究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集体负责制导致责任主体不好明确,实际上是集体负责就等于没有人负责,决策责任应该明确到决策者特别是一把手身上,清晰界定决策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边界,不要再区分是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第四,明确决策追责的范围,既包括违法决策行为又包括不当决策行为;第五,明确衡量决策失误的标准,行政决策失误应该从决策执行的结果来衡量,只要政策执行后损害了公共利益,就属于公共决策失误,具体来说,既要看决策的成本收益情况又要看群众的满意度,既要看短期的成效又要看长远的效果,坚持辩证法和系统思维;第六,明确决策追责的启动机制、追责程序和责任承担方式;第七,明确对追责主体的救济渠道,特别建议让决策者在决策前明确决策责任人和承担决策责任的具体方式。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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