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决定》强调,一方面,要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四大平等权利,即地位平等、财产权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另一方面,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包括: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组建若干资本运营公司; 提高国有企业收益上交比例;反对国有企业的垄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
4.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决定》指出,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包括改善宏观调控方式,不能以微观干预的方式去搞宏观调控,更多地要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进行宏观调控,要发挥规划、标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同时要推进财税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等,通过改革来完善宏观调控的各项方式和手段。另一方面,要更多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中央政府将一些事权( 支出责任) 上收,地方政府增加一些财权,使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对称,等等。
5. 特权与民权的关系
特权与民权的关系分散在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中的各个方面,可归结为打击特权和保障民权。从打击特权来看,主要是要取消、限制领导干部的特权、事业单位的行政特权、行业组织的特权、国有企业的特权、院士特权等。从保障民权来看,主要表现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保障民众公平的文化分享权,保障民众公平的受教育权利,保障民众较公平的收入分配权利,保障民众的就业权利,保障民众的福利保障权利,还有保障民众的生育权、信访权、安全权和知识产权等。
总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提出了一个较完整的国家治理体系,特别是规范了各个不同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总的方向是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努力实现“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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