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答问

北京:关于“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答问

摘要:“新法治十六字方针”是有价值要求的,是整体的法治运行机制,对法治的四大环节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提出了不同的价值要求。

●法治文化应该是蕴含了各种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不论从制度到观念,都必须是包含和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价值。

●如果提出司法中心主义,将法律实施这样一个复杂而繁重的任务全部都归结在司法上,这会加大了原本就已经非常沉重的司法负担,对司法反而是不利的。

●发达的法治状态应该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共存,而不是我们许多人认为的是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过渡。

答问一:为什么需要从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异同来理解“新法治十六字方针”?

自从提出“法治文化”这个概念以来,我一直在思考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的初步思考结论是:从形式意义上来讲,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我们从两者的形式要件来看,其观念、制度、规则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如果从其内容上看,它们之间有一个实质性的区别,即法律文化是一个中性概念,法治文化是一个价值概念。法律文化有好的也有坏的。法律文化可以是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也可以是负价值的文化类型,可以用来表达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类型,希特勒时代的法制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独裁专制也是一种法律文化;而法治文化是有价值要求的,法治文化必须包含一种正价值,法治文化应该是蕴含了人类历史上各种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不论从制度到观念,都必须是包含和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价值,即应该是反映了人类进步的、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制度构造,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应该是包含了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在这样一个理解的基础上,来构建法治文化的结构,这是我思考的一个主要观点和结论。

按照以上的思考,我想从解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入手,来看看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关系。

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十八大明确提出的四句话十六个字,我把它概括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我认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就是法治文化的体现,而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法律文化的体现。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并没有讲明是什么样的法,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是形式法制的要求,对于法的内涵没有提出什么要求(当然可以解释为有良法的要求)。而“新法治十六字方针”是有价值要求的,是整体的法治运行机制,对法治的四大环节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提出了不同的价值要求。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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