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官是否借断案“夺妻占财”待法判(3)

【案例】法官是否借断案“夺妻占财”待法判(3)

法官是否借断案“夺妻占财”尚需法律定性

男女双方打官司离婚,女方分到了家庭财产,男方分到了债务和孩子的抚养权,按照常理,离婚案如此判决确实不太寻常,让人觉得判决不公,有猫腻。尤其是半年之后,离婚官司的女主角与断案法官结婚,就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确实很容易给人一种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的感觉。但是,当事法官究竟有没有“夺妻占财”,不能凭借感觉下结论,必须交由法律定性。

首先,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法官借断案“夺妻”的论断不成立。男女双方离婚之后都有再婚的权利,断案法官也有追求女方的自由,断案法官是在女方离婚之后与之结婚,这样的婚姻本身并无不法。最关键的是,女方离婚行为本身与断案法官没有直接关系,不是断案法官介入导致了男女双方离婚,而是男女双方因为自身矛盾才导致离婚。换句话说,即便法官借断案与官司的女主角相勾搭,也纵然他们结婚存在利益输送,但在法律上不能定性为法官借断案“夺妻”。

其次,从表面上看,在离婚官司中获得财产的女方与断案法官结婚,断案法官就凭空获得了巨额财产,看上去是占有了女方的前夫的财产,可以称为法官“占财”。但是,从法律层面说,断案法官与在离婚官司中分得财产的女方结婚,并不意味着断案法官占有了女方及其前夫的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女子在离婚官司中获得的财产,再婚之后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断案法官与之结婚,并没有就此获得女方财产的分配权,只享有继承权。假如两人离婚了,财产也全部归于女方。

在这起事件或者案件中,核心问题只有两个,一个是这起离婚官司的判决是否不公,另一个是法官在判决离婚官司中,与女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如果离婚官司判决不公,应当重新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如果离婚官司判决存在利益输送,就必须依法追究断案法官的法律责任,将其绳之以法,这一切都有待离婚官司重新判决之后来确定。

事实上当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之前,公众就一片倒的定性为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归根结底是当前司法腐败还很严重,公众对司法非常的不信任,“吃完被告吃原告”是很多人对法官的刻板印象。所以,很容易在事实真相没有查清之前,就认定法官是“夺妻占财”。可以说,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和不信任,比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更严重,如果最终确定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对司法公信力将会造成更大的冲击。

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未必可信

“法官审离婚案将财产判给女方然后与其结婚”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数十万网友跟贴评论,纷纷指责法官“财色兼收”、“公权私用”、“借断案夺妻占财”。然而,细看新闻,法官审离婚案后与女当事人结婚未必就是一场阴谋,还是具有合理性。

法官将家庭实物资产房子、地皮全部判给女方未必不合法。《婚姻法》明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据男方出示的“初审判决书”显示,男方不仅有殴打女方的行为,还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女子生育一女。“婚外情”加“家庭暴力”,法院由此作为对女方的补偿性判决合理合法。至于,法官调至执行局对男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向前妻支付了20万。法院判决生效后,为保障执行本就有强制执行的措施,不然谁都可以拒不执行,这并不奇怪。而且,从男方能够拿出20万看,法官并未将家庭全部资产判给女方,男方还有相当数额的现金资产。还有男方并不服该法官的判决,曾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终审依然维持原判,也间接表明该法官的判决结果是经得起考验的。

法官在数月后与女方登记结婚也存在时间误导。该法官初次审理此离婚案是在2008年,而与女方登记结婚是在2012年4月,两人相识差不多4年。数月后与女方登记结婚是指离婚案终审判决后的时间。试想,如果两人都是自由人,加上长时间的接触了解,登记结婚又有什么不可以呢?难道就因为审理了女方的离婚案就得错失一段姻缘,可没有那部法律要求法官如此回避。

“法官审离婚案将财产判给女方然后与其结婚”这样的题目确实容易让人怀疑,但也不能妄下定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对该离婚案已立案再审,将会依法公正裁判。我们不妨等待法院重新判决后再下结论,以免冤枉好人。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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