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官员财产公开的约束因素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建立的关键在于中央的决心,而腐败存量、官员阻力、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态,是影响中央对其持谨慎态度的重要因素。
腐败存量因素。腐败存量是指已有腐败行为但尚未被查处的官员数量。无论是从近年来贪官的查处规模、学界推测,还是民众日常感受来看,我国的腐败存量都已不小。较大腐败存量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推行反腐败举措的阻力、削弱了意识形态的公信力、恶化社会舆论生态、降低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导致贪官完成了对反腐政策的“捆绑”,反腐政策被腐败所挟持。如果强制所有官员公开家庭财产,在使贪腐官员就法的同时,必然也使体制付出合法性受损的代价。
意识形态因素。意识形态宣传与官员拥有财产现状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反差。一方面,我国长期宣传党政干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自身利益的公仆;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实际上又是由具体的个人所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诉求,并且已积累不少家庭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贸然推进,一是会削弱传统意识形态宣传说服力,降低体制的合法性;二是在贫富差距大、仇官情绪重等环境下,一时难以接受的民众可能会在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下引发社会动荡。
官员群体阻力。官员财产公开改革的实施意味着官员权力和利益空间的压缩,本质上与官员自身权力扩张和自身利益维护相悖。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官员的担忧和恐惧都会变成对此制度或隐或现的抵制上来。在我国,官员同时扮演决策者和执行者双重角色,如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无疑是最典型的“自我革命”。在官员普遍抵触的情况下,如果强力推行,既可能会遭遇官员选择性执行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又可能会导致政治动荡或大规模财产转移等“副产品”。
推进官员财产公开改革建议
其一,继续保持高压反腐态势,通过治标为治本换取时间。首先严格把好晋升关,让有贪腐行为的官员不能得以晋升(最低层次要求)。其次,在一定时间段内通过“苍蝇”“老虎”一起打的惩治腐败的举措来抑制新的腐败行为和剔除贪腐官员,例如可探索实施“软特赦”以消解腐败存量。“软赦免”,指在必须公开家庭财产的时限前,事实上允许官员以提前退休、个人健康原因等体面的理由而退出公职。退出公职后就不再是官员,当然不必公开家庭财产。退出公职前必须接受严格的离任申报,如有贪腐行为,就将非法收入全部没收,但不追究法律责任、不搞秋后算账。
其二,由高到低,由浅入深,适时提出财产公开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整体规划布局、推行主体、责任落实、总体目标任务、阶段性目标、关键步骤、关键时间节点等内容,真正将其纳入高层政治议程和推上制度化的轨道,为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提供规划、引导和支持。可以以新提拔干部为突破口,凡是新提拔领导干部任职前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家庭财产,不公开者不能任新职。在全国范围内可授权进行试点(建议试点以省为单位),以探索新提拔干部任前公开事项,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
其三,细化财产公开的范围以及惩处规则。规范“领导干部”所包含的职务岗位及其家庭成员范围,明确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都要进行家庭财产申报(包括任前申报、日常申报及离任申报),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要进行家庭财产公开。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材料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与此同时,民众可以根据一定的合法程序申请查阅。可以考虑在县级及以上各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换届会上,公开各种政治性职位候选人的家庭财产。
(作者为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所长、教授;深圳市坪山新区管委会综合办调研科刘王裔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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