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实施过程中的法治路径与政策的关系(3)

城镇化实施过程中的法治路径与政策的关系(3)

实现之道:城镇化的法治理念

法治是对法制的升华,理念是对行为指引。因此,在解决了客观的城镇化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问题后,必然面临主观层面法治理念的建构。依主体不同,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公权力主体在推动城镇化过程中的法治理念。公权力主体是城镇化进程的主要推动者,其在行为过程中能否贯彻法治理念对于整个城镇化的法治价值评判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根据传统上对公权力的区分,可分为立法权的权利保障理念、行政权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正当程序理念以及司法权的权利救济理念。除此外,还涉及到三大权力之间的依法协调与配合理念,即公权力主体的体系化思维问题。就各自法治理念的建设而言,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引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理想态势尚存距离,如立法权的谦抑主义倾向、行政权的膨胀趋势以及司法权在诸多问题上的审查失语等;就三大权力的协调配合而言,立法权和司法权在日益强势的行政权面前逐渐失去了制衡和配合的支点,其与公民权利的耦合不畅又反过来进一步阻碍了行政权运行过程中法治理念的贯彻和落实。

二是作为私主体的相对人和相关人在城镇化过程中的法治理念。其养成路径有三。其一,专门的法治理念培养活动,如自1986年开始在我国正式开展的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即每五年一个阶段的“普法”工程,目前已经进入“六五”时期;其二,社会法制建设与发展的溢出效应,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公民的法治理念水平必然呈现同步提升的状态;其三,个体化的诉讼参与,即随着权利救济机制的不断完善,愈来愈多的人有机会亲身参与实在的法律诉讼实践,无形中也促成了法治理念的深化。然而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程度上,我国公民整体的法治理念素养尚处于较低水平,该问题在广大农村地区居民身上体现得尤其突出,而他们又恰恰构成了城镇化相对人和相关人的主体;在内容上,许多法治理念仍局限于同日常生活中的个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民法、商法、诉讼法等领域,而对同城镇化进程关系更为密切的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相关认知却远为不足;在实践中,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制度性障碍和缺乏说服力的效果又对公民法治理念的养成和深化发展构成了反向阻碍。

由于城镇化的法治理念水平实际上对法制建设和法制路径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因此当以如下三个方面作为未来完善的重点。一是多主体的法治理念培养,既要关注普通民众在城镇化过程中的法治意识,更要提高公权力机关具体操作和行为过程中的法治素养;二是多路径的法治理念发展,即将官方宣传、自我认知等不同路径相结合,以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城镇化实践为契机,形成全社会法治理念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平台;三是多维度的法治理念实践,既注重理论、立法等纸面上的宣传,又要与政府在城镇化实践中的示范效应等形成客观印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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