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制度信任:确保政府良性运行的重要方向

提升制度信任:确保政府良性运行的重要方向

信任,让行动者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是社会秩序的源泉,是确保有效的经济、非经济交换的关键,对社会起着润滑剂的作用。在经济活动频繁度加强、与人交往范围不断扩大的现代社会,要减少社会运行成本、维持社会秩序,必须维护信任环境,以确保民众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换言之,信任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制度运行系统的主要执行者,各级党政人员是政府这个行政主体分解在各个运行环节的重要代理人。他们能够动员大部分的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承担着服务和治理社会的主要职责。他们能否按照相关规定去严格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手中的资源和权力、能否获得民众的认可和信任,决定了政府和社会能否健康稳定地运行。

然而,一项最新的全国大型调查数据分析表明,当前有超过40%的民众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办事人员持不信任的态度。本届领导班子在“打击官僚主义”、“铲除腐败”等党政建设上取得的显著成效有目共睹,但民众这种不信任的态度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党政人员的日常工作仍有大幅提升的必要。因此,如何提高民众对党政人员这些制度代理人的信任,是推动当前政府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理应成为当前党政建设的主要工作方向。

民众对制度的信任程度取决于制度代理人的执行表现

信任是施信者对他人行为的一种积极性的预期。即个体对他人会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而行动的一种积极预期。在传统社会,个人、家庭或地缘等构建的社会团体,是分配社会资源的基本单位。个人对人际关系中个体的信任即为人际信任。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科层组织的兴起与扩散提供了另外一种分配方式,现代社会中的社会资源分配出现了移动性的安排。许多社会活动也因此超出了传统人际架构的范围,这种建立在“非人际”关系上的社会现象,引致一种不以自然人为对象的信任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运作主体,而这种信任则被统称为“制度信任”。在不同制度体系下,制度信任的对象会有所变化,作为被信任对象时,其被评估的主要特征一定依附于当前相关制度而存在。民众对党政人员的信任评估,是建立在这些人是中共党员、身负制度赋予的为人民服务的义务等相关制度特征之上的。

当前社会下,制度信任在某种程度上比人际信任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由于我们这个社会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人民群众会接触到越来越多的新鲜事物和不熟悉的陌生人。他们有多大勇气接纳这些事物,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较好地与陌生人打交道,预示着我们这个社会具有何种程度的开放性和创新能力。此二者是衡量当前中国步入现代社会后,经济和社会能否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尺。而由于制度的程序性和对风险的规避性等特点,它既保障了个体能对无法直接互动的其他人(主要指陌生人)以及新鲜事物产生信任,也成为个体信任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制度信任,不仅意味着个体对制度的肯定和认同,还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日益充满张力的人际信任。

信任是基于认知基础上的态度,可信任是被信任者所表现出来的品质。一方面,当个体感觉自己和他人拥有相同符号、规则和对世界的解释系统时,个体会觉得更容易预测他人行为和自身利益的结合度,也就更容易持有信任。另一方面,若想将双方的关系长久维持下去,被信任对象(即受信者)在行动实施过程中会把施信者的利益包括在自己的行为动机内。在信任关系中,施信者通过评估发现自己的利益“被包括、被涵盖”在被信任者的行为动机内,并认为被信任方具有可信任的特征。

从信任的内涵可见,制度信任是民众在内心对制度及其执行者(即代理人)行为的积极预期。在自身经历和认知能力的影响下,民众对制度及其代理人在相关制度规定上的日常执行表现予以评估,分析这些制度代理人在多大程度上和自己具有相似性(即在多大程度上能代表自己的利益),自己有哪些方面的利益会被执行机构及其行政人员考虑和顾及,进而判断他们在哪些方面可被信任。

可以说,民众之所以对各项制度及其执行代理人产生信任,在于相信这些制度包含并顾及了自己的利益。而信任的程度,取决于民众相信制度代理人会在多大程度上去实现这些制度承诺。各项制度执行机构及其办事执行人员,尤其是党政人员的日常表现,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制度及其代理人的信任,进而影响他们对政府、对国家的信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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