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申报难”是制度性冷漠
对于救熟人算不算见义勇为,争议其实并不大,只须严格区分救人者是否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比如父母救孩子、子女救父母、民警救人、消防员救火等,他们都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所以不属见义勇为。孙川虽然救的是同伴,但他没有法定职责或义务去救人,并因为救人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这当然应属于见义勇为。
至于《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我觉得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错误。孙川是四川人,他在国外救的同伴也是四川人,却不适用于四川省的见义勇为法规,这实难让人接受。实际上,其他一些地方的见义勇为法规并没这样限定区域,比如《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中规定:“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今年5月,安徽籍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被安徽省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同时,一些在我国见义勇为的外籍人士,也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让人感受到人性光芒超越国界、超越种族的道德力量。
相比之下,一些地方给见义勇为认定设置不合情理的高门槛,致使见义勇为“申报难”,堪称一种制度性冷漠。这种冷漠让英雄流血之后又流泪,致使英雄家属遭受“二次伤害”,实在是应该修正。
见义勇为政策也要见“义”勇为
当然,相关部门人员的话虽不中听,却是在按“章”办事。既然该省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那就没办法评价其在国外的行为。而且,此前他们从没遇到这样的事。于是,一个公认的义举,倒在政策的门槛前,不能不说是整个社会的遗憾。但是,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该也无法遮掩一个普通人舍弃生命勇救他人的光辉。
审读四川省见义勇为条例,发现它只说“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只适用于本省人还是本省事。既然规定留有空间,相关人员在执行政策时只强调“本省”这个范围,就难免有失偏颇。另外,没有遇到在国外救人遇难的先例,正说明制度也得与时俱进。今年5月,合肥大学生在美国救人牺牲,回乡申报遇阻引发了社会关切。随后,该省人大做出答复,不管省外还是境外,只要属实,都可参照条例申报,告慰了学子的在天之灵。生命在危难之际,救人者不会考虑符不符合规定,因此,只有政策跟着救人者走。8岁女童勇救小伙伴遇难“因未成年不符合规定”又怎样,全社会认可,当地还不是以人为本给予认定。褒扬个人的牺牲精神,不应过于狭隘,过于僵化。当一个人用自己的生命,换取他人活下来的机会,不管纸面上如何规定,他都应该受到肯定。
所以,见义勇为评定的制度和政策不能视“义”而不见,见“义”而不为;遇到新问题,应该首先检视自己的不足,倾听社会的呼声,见“义”勇为,为英雄正名。这不光是给当事者的交代,也是在捍卫我们最珍贵的精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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