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法治社会的基本内容大体包括三个方面。其一,规制体系的全面确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有国家正式法律与社会自治规则及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形成的完备的、融贯的、科学的规则系统加以调整。在这一层面,多元的规则形成的广义规则系统具有基本的、共同的良善属性。其二,规则之治成为广泛的社会认同。社会群体和成员在思想、观念上对规则之治的理念与精神达至认同,并由此在行动和生活中自觉服从与践行。其三,秩序面全面形成。由上述二者作为内在支撑的社会自主运行,社会各类组织、成员与国家各职能部门形成分工协作,构筑跨越统治与自治的共治秩序。由于国家的文化传统和转型进程,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无法自然生发达到法治社会状态,迈向法治社会必须积极建设,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由国家主导实施。
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机制建设。法治社会建设要着力的不是静态微观的规范问题,而是动态宏观的机制设计。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会聚焦于某一个分析对象,但要更加关注社会系统中该对象与其他要素及系统的关系问题。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分析主体的行为及其规范,但更加关注的是主体在系统中行动的意义及与其他主体的互动问题。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需诉诸规则构建,但更要注意,构建规则不是终点而恰恰是起点。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要讨论纠纷的解决,但更要明确的是解决方案不可“一过性”,更要注重矛盾的化解及此类纠纷的预防。因此,法治社会不是对单一规则的“切片式”的静态调整,而是重在构筑一种合理的社会运行机制。此种机制应包含主体间权力结构、互动框架、路径与方式、实际效果等等,从而对各类主体关系及其互动形成一种富有弹性和回应性的规范力量。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机制包括决策影响机制、行为调整机制、合作互补机制、矛盾化解机制、信用信息机制。具体来看,包括矫正公民个体的行动逻辑,探索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影响社会组织的行动决策,开拓私组织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规范社会组织的非经济行为,以他律保证自律;明确治理职能,探索合作互补;应对社会冲突,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转型陷阱”;恢复主体间良性信用机制,治理社会失信困局;完善大众信息传播机制,回应网络时代新课题等内容。
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法治的融贯性。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规则之间的融贯,即社会的自治规则与其他非正式规则,同作为正式规则的国家法在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上具有一致性;其二是规则与行动的融贯,即上述规则系统所承载的法价值和法原则获得各类社会主体的认可与服从,深植于主体的决策和行动中。正如社会学家卢曼指出:“没有任何一个生活领域——不论是家庭或者宗教共同体,不论是科学研究或者政党的内在关系网——能够找到不立基于法律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缺少了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正式的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因此,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在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融贯,真正打破法治运行的“两层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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