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同步建设 (3)

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同步建设 (3)

法治社会建设的方法与误区

法治社会机制建设要重视三个方面:一是面对多元主体,高度重视主体间性。二是面对多重机制,特别重视系统间性。三是面对系统时间延展,重视长效性。法治社会建设应遵循六大方法论:重视规律、传统和现实;寻求情、理、法的融合;保证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与全程;兼顾推动法治的作用力与示范力;正式制度要修、配、废,对症完善;公权力转型要适时退进,因需制宜。

建设法治社会,应当避免陷入两个认识误区。其一,法治社会不是“唯法”社会。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法治也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道德、伦理、习惯、自治规范等都是社会运行的重要规范途径。大量的社会中的问题并非都要纳入国家法框架内进行调整和解决,这既无必要,亦无可能。我们所倡导的法治社会,是合乎法律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的社会的能动有序自主运行。其二,法治社会不是无情社会。法治社会固然反对“以情曲法”,但绝不是对社会伦理人情的全面否定。传统伦理具有重秩序、重自律等特质,“人情”承载着事理,具有现实性。

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首要的是认真对待情理,探寻正式制度的本土资源,对严重背离情理的国家法应检讨修正。其次,要改变“人情”、“关系”、权力、门第、情感和意志等非制度因素对社会生活的支配;改变认“人”不认制度、重感情不顾规则的法治权威虚无状态。与此同时,要将法治精神、规则意识植入人情秩序和乡土逻辑之中,寓于广义的规则系统之中,获得民众的认同与遵守乃至积极能动地进行微观秩序构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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