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中国重返法治国家建设(3)

郑永年:中国重返法治国家建设(3)

当然,人们也不能简单地假设司法就是中立。司法,无论作为一种机构还是在这个机构工作的成员,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既可以受到政府的影响,也可以受到社会力量的影响。西方一般被视为是法治国家,但很多经验研究表明,司法(尤其是司法的主体法官)往往不可避免地要受政治力量的影响。所谓的中立只是在相对意义上的,就是要求司法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专业精神(professionalism),专业精神高于一切。

第三种认知发生在中国如何确立自己的法治体系这一层面。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深受西方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受美国的影响更为深刻。西方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领先于中国,中国须要好好学习。不过,这并不是说中国要照搬照抄西方,中国也必须避免西方法治体系的一些劣势。例如,美国的“以法治国”(rule of law)经常演变成为“律师治国”(rule of lawyers)。如同其他领域,司法界本身也并非能够超越自己的利益。法律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保障,但不能简单地假定律师就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化身。相反,司法体制本身很容易演变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律师也是基于自私利益之上的。

在美国,律师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巨大的社会问题。例如,美国人喜欢打官司,也被鼓励打官司,而不喜欢庭外和解。这种心态的形成和美国拥有庞大的律师群体有关。照理说是需求创造供应,但在美国的司法界可能相反。大量的司法需求是美国律师作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创造出来的。什么事情都要诉诸于司法,反而促成美国的司法体系不堪重负,不仅效率低下,而且社会经济成本无限高昂。

显然,中国要确立自己的法治体系,在认知层面,既要克服传统的“法律工具论”的思维,也要避免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的思维。

法治建设也面临实际政治的困难,包括谁来做、怎么做。这里争论的焦点在政法委的存留问题。在知识界,人们对政法委一直有诸多的抱怨,似乎政法委就是阻碍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阻碍。在今后一段时间里,这个问题会长期存留下去,人们对此也会展开争论。如果避开其存留问题不谈,在目前的阶段重要的还是政法委的功能转变问题,就是要从前些年的维稳机制转变为促进法治建设的机制。

实际上,十八大以来,政法委也在作这方面的转型。往日的维稳功能在不断淡化,被新的概念“社会治理”所取代。同时,政法委也在突出其法治改革的新方向,例如对劳教制度的改革。在这方面,这个机构仍可大有作为。随着政法委功能的转变,社会对其的认知和看法也会逐渐得到改变。

法治不会从天上掉下来,都是人为建设的结果。西方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建立了法治。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法治建设也走过了相当曲折的道路。不过,形势比人强,法治建设是一个大趋势,因为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方方面面的发展都在呼吁法治建设。一旦条件具备,包括执政党所具有的坚强的政治意志、社会成员科学的法治观念、法治建设机构的存在等等,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中国也能建设成自己的法治体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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