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湘潭产妇之死”,还原真相是关键(4)

【案例】 “湘潭产妇之死”,还原真相是关键(4)

在产妇死后,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也需要还原真相。究竟是“丈夫冲入手术室,医生护士全失踪”,还是“患者死亡后家属聚集几十人围攻打砸医院,医务人员被迫逃离”?真相只有一个,而不同真相,所对应性质也不同。在产妇死后,死者家属有无过激行为?医院有无尽到责任?这是需要厘清的。

产妇死在手术台上,让人悲痛。但首先要还原事情的真相,其次,需要厘清责任,然后才有“价值判断”和处理意见。要知道,现在的医患关系本已经够紧张了,任何不实报道、发布,或不够全面的报道、发布,都会使问题雪上加霜。该医院负责任的,医院不能逃脱;是死者家属错误的,也没有必要庇护。

这是一起谁都不愿见到的悲剧。我们需要的是真相,需要的是依法依规作出的公正透明的调查,唯有在真相大白之后作出的判断才有价值,否则只会使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最终受害的是我们每一个人。

湘潭产妇之死 医院告知义务不能缺失

目前,湘潭县卫生局回应称,产妇因羊水栓塞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羊水栓塞做为临床凶险并发症,的确是难以预料到,算是医疗意外。从这个意义上讲,医院本不应当承担责任。

然而,从新闻报道来看,笔者感觉医患之间缺乏畅通的沟通机制,手术台上的信息不对称。倘若说医疗手术和交通事故处理一样,出了事故,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和保险公司,在各个交通要道安置摄像头全程录像。只要这样做了,对医院来说是有利的,也打消了患者的疑虑,毕竟医生是尽力了。

其实,依据卫生部的相关法规和现行侵权责任法,医生应尽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特别对于死亡来说,告知义务尤为重要,医院应当及时下达死亡通知书,而不是去休息室休息,我们相信医院已经尽全力,但自说去休息室,有一墙之隔的手术室,谁来给其证清白?谁知道有没有尽力抢救?而不去履行告知义务这本身就是存在医疗过错,新闻报道后,湘潭有关单位先是回复不解释,公众也没有知情权,这难道不是自身给舆论风波推波助澜?

诚然,从现行医生安全没有得到完好的保障下,医疗相关部门回复,是因为医生没有怕被患者打的原因,不敢去通知,这应当是实情。但是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这是一种失职呀,相比起来,孰重孰轻,医生们要掂量,医院管理层也要引起注意。因为医院管理措施如果到位,制度一套安全快捷的告知程序,尽到自个责任,那么这次舆论风波也完全可以避免。

从公序良俗来讲,亲人的离去,谁不想第一时间见死者最后一面。而医院这种不及时的告知,其实也践踏了他们的权力,从深层次理解,这也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笔者认为,医院应当第一时间公布死亡通知单,然后把死者及时安放到太平间。让死者家属第一时间在太平间碰面,也不影响医疗秩序。做到这二点应当是不难的。

手术台上医生离席未及时告知医疗纠纷报道也不只一次,2010年河南一产妇手术台上死亡,医生也同样离席,众人同样愤慨。这恰恰说明一个问题。主要因为一墙之隔的手术台上医生的工作没有完全透明,到底有没有抢救患者心里无底。笔者建议,不妨手术过程全程视频直播,让患者给以充分的知情权,打消患者疑虑。也有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患者也可对操作视频,事后请相关专家分析。而现行的医疗相关鉴定,仅是凭借几张病历纸和手术记录,医生能否按真实情况记录也是一个问题。这些能说得清楚到底有没有责任?

具体到实例来说,对于羊水栓塞的死亡结论。在没有进行法医尸体解剖,下此结论是否太早?即使是医学难以预料到的凶险并发症。笔者认为,既然想到会出现如此并发症,医院是否尽到极其预防的责任,笔者也咨询了一些权威专家,如果羊水栓塞与手术操作不当无关,医院预见到羊水栓塞并发症,抢救措施没有违规或者出现错误,医院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医院本应当尽其及时的告知义务,打消公众的质疑,这本身也是在营造健康的医患环境。同时我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反思,为妨止类似纠纷点爆舆论,公开透明手术过程应是当下管理者的必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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