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执政党建设现代化的原则
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执政党领导国家的基本形式和重要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与法律,依法办事,是同党的性质与宗旨要求完全一致的,是完全符合党的领导要求的。宪法和法律也是执政党对国家实现社会生活领导所必需的基本手段,执政党必须学习运用法律制度来达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宪法和法律既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党及其党员如果不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就等于违背自己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自身领导的作用也将被削弱。可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项规定本身,就是党的领导制度建设中一个基本内容和要求。
党要自觉按宪法、法律、法令办事,不要干预政府职权和法律范围的事情。执政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法制建设,要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要让全国人民都遵纪守法,党自己就必须首先做榜样,按国家的法律办事,教育自己的党员、干部和组织,遵守党的纪律,该管的管,不该管的就不要乱加干预。
四、健全和完善党内各项制度是实现执政党建设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邓小平较早意识到制度建党在执政党建设现代化过程中的根本性,并对制度建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在我们党自身建设的历史上,邓小平第一次把党的制度区分为基本制度、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他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基本制度,完善根本制度,健全具体制度。他把社会主义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都列为基本制度,要求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的根本制度,是不能动摇的。而党的领导制度、生活制度、工作制度、监督制度等则是具体制度,要通过对这些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最终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是邓小平关于执政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他主要从三个方面探索和实践:一是转变党的领导职能,实行党政职能分开;二是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三是健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还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党的生活制度的基本要求,对提高党政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职能和作用意义重大。
五、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体制是执政党建设现代化的保证
邓小平认为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与具体制度是有区别的,根本制度是好的,具体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他认为党和国家现行领导体制中的主要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和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必须进行改革,并就改革现行制度的目标、内容和步骤等作了科学的论证,为党和国家各项制度的改革明确了思想,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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