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离婚“限号”来挽救婚姻应如何看待?(2)

【案例】用离婚“限号”来挽救婚姻应如何看待?(2)

一段婚姻关系的缔结不但是两人感情的证明,更是法律关系确定的证据,一旦解除将对双方带来非常深远的影响,因此慎重选择离婚非常有必要。但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可挽回,结束一段错误的婚姻,开始新的生活也是人之常情。所谓快刀斩乱麻,长痛不如短痛,合情合理的婚姻关系解除不但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更是对人性的解放。再者,那些冲动之下离婚的,如果离婚之后感情依旧,任然可以选择复婚,再次走到一起。民政局实在犯不着多此一举,人为设限,搞个“限号离婚”。

我们的有关行政部门能主动提高服务意识,为民着想是好事,值得表扬,但还请好心别办了坏事,越界做了不该做的事儿还不自知。在出台一个政策之前,先想想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不是做到了依法行政;再想想一个新政策的出台有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需不需要用刚性措施来进行限制。毕竟和“限号”相比,笔者更希望民政局能在办事大厅设立一个“调解室”,让那些排队等“离婚”的夫妇们有一个坐下来好好谈谈的机会,这才不辜负“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道德观念。

离婚限号做法值得商榷

根据当地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之所以离婚采取“限号”,目的就是希望挽救一些气头上冲动离婚的家庭。因此,这种做法的初衷毋庸置疑,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也起到了一定效果,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仍有法律之外变相限制离婚自由之嫌,值得商榷。

婚姻自由可谓婚姻制度根基,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自由都有着限制,离婚自由也不例外。我国在法律上对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如离婚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等。

法治社会,离婚自由一方面表现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主体双方行使离婚自主权排除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干涉,另一方面也在于对于离婚不能设定法外程序。而“限号”从某种程度说正是在设定法外程序,公民只有排上号才能离婚。如此看来,当地民政局为让离婚夫妻双方慎重考虑而开出的“药方”并不可取。

近年来,各地离婚率飙升,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之间作出合理权衡,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以为,有必要通过法律修改程序,增加相应法律条款,除了一些存在家暴等特殊情形外,以法律的名义,在离婚过程中设立一定幅度的考验期,如此,使双方能够达成更为深思熟虑、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使离婚对整个家庭所造成的动荡降到最低。

离婚“限号”荒唐背后的现实

离婚也要“限号”,实在有些荒唐。结婚离婚自由,“限号”离婚显然涉嫌违法。然而,离婚“限号”荒唐的背后,折射的是现实的无奈和制度的不完善。

孩子读书问题,是每个家庭的大问题。为了让孩子能读到更好的学校,南京鼓楼区32岁的林女士选择离婚,让孩子跟着自己,这样孩子才有鼓楼区的户口,才能在鼓楼区上学。教育公平喊了这么多年,如果教育公平能落到实处,教育公平的阳光能普照每一个孩子,林女士还会选择离婚来让孩子读上好学校吗?

通过离婚让孩子读上好学校,林女士并非绝无仅有。在南京,因为孩子上学、房子限购等种种问题,不少夫妻也遭遇离婚困境。今年上半年,上海、青岛等地还陆续在婚姻登记处贴出了“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的告示,足见离婚早已超出感情的问题,而是与购房、上学等现实问题挂起了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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