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离婚“限号”来挽救婚姻应如何看待?(5)

【案例】用离婚“限号”来挽救婚姻应如何看待?(5)

【启示与思考】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和社会舆论都是息事宁人、劝和不劝散,成人之美,不主张拆散家庭。在世俗的眼光里,结婚是好事,离婚不光彩。也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人因为房子限购、拆迁等问题选择假离婚,也有夫妻是一时冲动离婚。婚姻登记处采取“离婚限号”措施,应对汹涌而来的离婚潮,防止有人拿婚姻当儿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用工作人员的话来说,留出点时间让夫妻双方慎重考虑。应该说,婚姻登记处“离婚限号”的初衷并没有恶意。

离婚潮毕竟不同于交通拥堵,应对离婚潮,远没有治理交通拥堵给汽车分单双号那么简单。我们应该看到,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只要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工作人员提醒男女双方保持冷静心态,深思熟虑,那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婚姻登记处不必担任道德判官,在履行公共服务时厚此薄彼,人为给离婚自由设置障碍。《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简化登记手续,目的就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同样,简化离婚手续,也具有尊重公民婚姻自由的进步意义。婚姻登记处以“限号”举措人为增加离婚难度,不是有悖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吗?

退一步讲,即便有人为了规避住房限购、限贷政策选择假离婚。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人家之所以决定假离婚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人家不会没有考虑过“假戏真做”的后果。何况,离婚也是人家的真实意愿。尊重他们的离婚选择也是另一种“成人之美”,婚姻登记处又何必阻止人家表达利益诉求?如果担心有人钻政策空子假离婚,给结婚、离婚设置次数与时间限制,或者强制规定夫妻必须“从一而终”,岂不更加“省心省事”、“一劳永逸”?

结婚、离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也是一种隐私权利,不需要他人偷窥与干涉。从某种意义上讲,婚姻登记处以“离婚限号”增加离婚难度也是“第三者插足”。婚姻登记处为围城中的不幸者打开方便之门,不为难、不添乱,实际上是另一种“成人之美”与和谐稳定。婚姻登记处为何不能对围城中的不幸者网开一面,祝福他们离婚后去迎接新的人生呢?

其实,挽救婚姻的方式有许多,在“限号”方式引起如此大争议的同时,相关部门是否应该换别的方式来挽救婚姻?而且,“限号”也只是一种治标方法,并非良策。比如,在每一对夫妻办离婚之前,可以安排专人进行劝解、沟通,帮助这些将要离婚人士打开心结,化解矛盾,这样的方法效果可能会更加明显,而且无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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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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