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离婚“限号”来挽救婚姻应如何看待?(4)

【案例】用离婚“限号”来挽救婚姻应如何看待?(4)

“限号离婚”折射的问题不小

“限号离婚”的初衷是善良的,目的还是让当事人冷静下来考虑婚姻存续的必要而不是意气用事、感情冲动。这可以理解,常言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而婚姻不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对待婚姻更须从法律精神的角度来考量。

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影响,观念意识、情感等也在变化,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婚姻会从一而终,当不离婚就成为痛苦的折磨,解除婚姻恰恰是一种解脱。再说,如今的当事人多半受过良好的现代教育,深知婚姻存续与破裂的后果,谁也不会把离婚当儿戏,在办离婚之前,基本上都深思熟虑,掂量再三。正因为如此,离婚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人们也不宜对此说三道四。曾几何时,离婚尤如洪水猛兽,尤如犯了大错误,遭到人们的白眼,那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据此,不难理解:“限号离婚”有“越位”干涉当事人婚姻自由之嫌。

“限号离婚”增加了离婚当事人的负担。一次能办完的事,为什么要排号?甚至要两三次才能办成?这绝非服务型政府所为。显然,“限号离婚”并不是懒政的问题,其实折射了有关部门缺失现代法治观念,仍在用老眼光看待今天的离婚当事人,以为离婚当事人离婚都是轻率之举。再说了,即使是轻率离婚者又不是没有复婚的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当事人双方觉得有复婚的必要,还可以破镜重圆嘛!这也没有什么难的,谁也无权阻止。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无论动机多么善良美好,也取代不了法律的规定,个人如此,作为执法的各级组织包括民政部门更要如此,这也是推进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离婚的限制只能来源于法律

虽然当地民政局“限号”办理离婚的初衷毋庸置疑,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能也起到了挽救因冲动离婚家庭的效果,但严格意义说来,这是在法律之外变相限制离婚自由,在本质上是披着善意的滥用职权行为。

婚姻自由可谓婚姻制度根基,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自由都有着限制,离婚自由也不例外。我国在法律上对此也做出了一些限制。如离婚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等。

在法治国家中,离婚自由一方面表现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主体双方行使离婚自主权排除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干涉,另一方面也在于对于离婚不能设定法外程序。而“限号”正是在设定法外程序,公民只有排上号才能离婚。这将离婚权变成了稀缺资源,在一定程度或将带来权力寻租。如此看来,当地民政局为让离婚夫妻双方慎重考虑而开出的“药方”并不可取,甚至已经涉嫌违规。

也须指出,近年来,各地离婚率飙升,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之间做出合理权衡,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以为,有必要通过法律修改程序,增加相应法律条款,除了一些存在家暴等特殊情形外,以法律的名义,在离婚过程中设立一定幅度的考验期,这个期限须综合考虑双方是否有子女、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及财产达成了较为一致的协议等因素。

通过法律给当事人一段考虑时间,既有利于避免一时冲动,轻率离婚,让当事人以更为理性、更负责任的态度,去考量是否真的一定要走向那座围城。同时,即使经过考验期,双方还是认为必须离婚,通过一段时间“缓冲”,也将使双方能够达成更为深思熟虑、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真正利益的离婚协议,使离婚对整个家庭所造成的动荡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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