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最低捐赠标准映照出权力之问(4)

【案例】最低捐赠标准映照出权力之问(4)

政府摊派捐款,公务员不敢不从

这种“按职论价”的所谓捐款,其实就是违法的乱摊派。专家说了,且不论“参照标准”有变相强制捐款的嫌疑,就政府越位作为募捐主体而言,已经明确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我一点也不怀疑专家的说法,甚至觉得,就是东莞市大朗镇的公务员们,也未必就不懂政府此举是违法的,但是,他们最多是“敢怒而不敢言”,或者,就是敢于发出反对的牢骚,也不敢抵制捐款。

其实,中国不少地方的基层公务员,都有过被强迫捐款的遭遇。很多公务员怨声载道,但问题在于,当上级决定摊派捐款时,他们除了服从,又能怎样?按照《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但对此,一些基层的公务员也只能一声叹息。

公务员的工资是合法劳动的应有报酬,应该受到法律保障。但是,《劳动法》的救济对象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法》求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政府决定与影响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恰恰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公务员选择的救济途径可能只有一条,那就是向决定捐资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可是,这有用吗?你向市政府申诉县政府,能解决问题吗?何况,一些市政府不也同样在搞乱摊派吗?

即便公务员有可选的救济渠道,我估计他们也不会运用。因为他们的命运就掌握在上级手里,为了一次捐款与上级对立,今后还怎么在单位生存、发展?而且,发起捐款的上级部门把自己的行为说得天花乱坠,意义可重大了,下级单位任务完不成,考核还会被扣分。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公务员们一边骂骂咧咧,一边接受了工资被扣的现实。

少玩“被自愿”的障眼法

教育捐款也有“最低消费”?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被捐款”的经历——今天这捐款、明天那爱心,一级一级压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人头上。献爱心当然是好事,可“被捐款”的滋味却并不好受,尤其是三天两头“被捐款”谁都受不了。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接受社会监督。”依靠行政权力搞摊派的做法,无疑是特权意识、霸道作风作祟的结果,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或许正是为了规避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类似做法往往会假惺惺地打着“自愿”的旗号进行。既然是自愿,还搞个劳什子“参考标准”干啥?

也许,不明真相的群众真的误会了,误把上级的“自愿”当成了强制,误把“参考标准”当成了“执行标准”。可是,即使确实“一切还是以自愿为原则”,上边并没有强迫别人捐款的意思,可笼罩在权力魅影之下的所谓“自愿”,无形当中必将造成巨大的威压。下级怎敢不“自愿”,又怎能不“自愿”?更何况,假如有人不识相、不跟上边保持一致,谁知道会不会招来“小鞋”?

现如今,喜欢玩“被自愿”障眼法的地方和单位不少。有的婚姻登记点,办结婚证设套餐,最低消费108元,据称“属自愿选择项目”;有的高校,在通知书里夹带银行卡和手机卡,声称学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开通号码,但同时称,如果不开通,又可能收不到学校发送的信息;有的地方,孩子读小学要交数千元“教师节慰问金”。学生家长反映至县教委后,被告知“要退钱就必须退人。”教育局领导表示,确有家长缴纳“教师节慰问金”一事,但均属“自愿”……类似掩耳盗铃的把戏和障眼法,还是少玩点为好。否则,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自己的形象抹黑。而作为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对这种现象及时叫停、严厉查处,不能任其为所欲为。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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