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有限放开
2013年、2014年全国两会上,温州籍全国人大代表郑雪君一直在为温州获得“较大的市”资格而奔走。
温州的需求并非个例。根据现行立法法,较大的市即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春生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要坚决维护统一,也不能事事都统到中央,一定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再一个,我国发展相当不平衡,沿海与内地,北方与南方,城市和乡村,都不平衡。赋予地方立法权,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设区的市共有282个,其中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仅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许多城市都想争取获批为较大的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此次修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出重大突破,规定: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省区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这是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意味着所有设区的市不需要争取较大的市的资格,就直接获得了地方立法权,对于加强地方治理将起到重要作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评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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