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纠偏
每年的全国两会上,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呼声不绝于耳。我国现有的18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是依照国家法律征收的,其余的都以行政法规为征税依据。
这种局面始于1985年。当年全国人大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问题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根据这一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税收暂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又确认了“授权立法”的做法,规定税收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因为经验不足,对授权立法写得比较粗,授权的事项、期限、原则都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运作起来容易出偏差。”作为制定立法法的亲历者,张春生坦承:“税收是普遍义务,应该由权力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立法让居民承担普遍义务不合适。”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林来梵认为,授权立法是一种立法权限配置的例外形态,具有从属性和有限性,必须受到严格而又明确的限制。立法法修改草案的规定,对于纠偏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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