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聚焦立法法修改(5)

为了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聚焦立法法修改(5)

司法解释更规范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此前几天,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这部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共计548条、7万余字,而新刑诉法本身不过才290条。

事实上,司法解释过多过滥甚至成为“二次立法”,是一个突出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同时明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朱景文表示:“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原则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起到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对审理案件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无论如何,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加以规范非常必要。”

除了司法解释,公检法联合制定文件的问题也受到学者关注。2013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曾联合发文,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文件对嫖宿幼女罪作了新规定,引发了争论。支持者认为,嫖宿幼女罪已经不符合时代需求,政法单位的做法值得赞赏;反对的声音说,这一文件事实上冻结了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适用,挑战了立法权威,破坏了法制统一。

记者了解到,立法法修改中原本打算对联合发文的行为进行限制,但有意见认为,这并不属于立法行为,所以没有规定相关内容。

“这种文件是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还是行政规章?性质上不伦不类。我建议,作为一个原则,立法法应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得与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马怀德说。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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