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迈步
2009年12月初,在拆迁乱象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之际,北京大学五位法学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书面建议,直指当时尚在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相冲突,要求对其进行审查。
12月26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王胜明公开回应,表示有关部门一直在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一年多以后的2011年1月,国务院宣布《拆迁条例》废止,代之以新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近些年来,人大代表、律师、学者和社会团体多次对一些行政法规提出违宪违法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法规备案审查职责,但长期以来这项工作“只做不说”,2009年年底那种公开回应并不多见。
对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予以反馈。
在马怀德看来,明确规定审查情况“可以”反馈是一种进步,但步子还应迈得大一些:“建议规定审查情况‘应当’反馈,并向社会公布。我认为法规备案审查不存在需要保密的情形,公开其实是对备案审查的支持。当然,最理想的还是建立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违法审查的职能。”
朱景文也表示:“监督机制的欠缺或不起作用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这次修改立法法,应该使备案审查机制规范化、具体化,增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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