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治无特例,改革须依法  (3)

北京:法治无特例,改革须依法 (3)

摘要:改革并不是政府一方的独角戏,将改革推向深入依靠的也不仅仅是硬法所赋予的强制力,改革在重硬法之治的同时,不能忽视软法的柔性力量。

我们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非要从外部强加给社会一种压力,而是要自上而下建立起一种可以信任的秩序,人人可以明晓政府权力之边界,预期交往对象行为之可能,从而竭尽所能实现自己的梦想,这是法治共同体所实现的整体价值。如果说推行市场经济改革,释放的是人民群众在经济领域的活力,那么,推行法治改革,则是要充分释放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乃至各个领域的活力。如果改革创新、跨越发展成为可以无视程序、违背法律的“特例”,这无疑是对法治共同体信任基础的破坏。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弄脏了水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借改革之名行种种特权,最终会严重削弱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基础,使我们的国家与法治渐行渐远。

缓和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张力,实现变与稳的动态平衡

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法治提供一种稳定的社会基础。当前独特的社会背景与几十年来的改革努力,已经注定我们不能回头走老路,面对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张力,我们要做的不是在人治与法治之间徘徊与反复,而是要稳一稳改革的步伐,寻求以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来缓和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张力,追求更为长远而稳健的发展。

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以法治来引领和推动改革,科学立法成为社会的迫切需求。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仍难言完善,很多适应改革所特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尤其是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将处于转型发展时期,社会对法律的新需求越来越大。我国应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将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判断和制度设计,通过法定程序融入到法律之中;将人民对于改革发展的愿望,通过法律表达出来;在亟需改革的空白领域及时立法,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修改或废止,让法律及时而准确地反映社会的需求,确保法律成为一切重大领域改革的先行者。

实现法治与改革之协调,让改革于法有据,需要在加强立法功能的同时,将着力点转移到法律适用方法的打磨上来。无论法律多么周详,它也只是一套由规则和概念交织而成的逻辑系统,与繁复庞杂的社会事实不可能无缝对接。如果动辄立法、修法,不仅导致立法成本高昂,也不符合法律的安定性价值。《法国民法典》用了两百多年,《德国民法典》用了一百多年,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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