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治无特例,改革须依法

北京:法治无特例,改革须依法

摘要:改革并不是政府一方的独角戏,将改革推向深入依靠的也不仅仅是硬法所赋予的强制力,改革在重硬法之治的同时,不能忽视软法的柔性力量。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法治中国为议题,把法治推到治国理政的首要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开历史先河之举,必将对全面深化改革大有助益。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管理上的人治化、非常态化、短视行为等仍有市场;只讲政治不讲法治、只讲任务不讲成本、只讲目的不讲程序等现象仍广泛存在。如何在深化改革中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质的提升,实现改革要求的“灵活”与法治要求的“稳定”之间的动态平衡,是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亟需解决的难题。

改革不能成为一些领导干部漠视法治的借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这意味着中国将长期处于不断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深化改革就需要更大程度地“破”和“变”;与此同时,改革进程又需要有序、稳步地推进,改革的成果也需要规则来维护。法治从本质上说是规则的治理,其突出的特点是“定”。这就需要我们面对和正视法治与改革之间存在的某种“定”与“变”的矛盾。

从主观因素看,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仍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即改革、发展是主要矛盾,只要改革创新、跨越发展,就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甚至还有人提出“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主张“程序无用论”,认为要“超常规”发展,就得突破“条条框框”等。事实上,这种“专项论”和“特事论”的背后,恰恰透视出了一些领导干部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误读,以及他们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的欠缺。急功近利让他们更看重改革所带来的眼前利益,却漠视甚至无视违背法治给社会带来的长期、巨大的成本。上述认识上的种种误区,导致一些人虽然深知改革与法治的张力,却不能以法治方式协调并进,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理直气壮地绕开法治、背离法治,有的甚至借改革发展之名,无视法治行贪腐之实。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改革开放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法治的作用,就在于及时纠错,以防出现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如果说改革有成本,法治则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的成本;如果说改革有风险,那法治就是把控风险的不二法门。法治能够区分“改革试错”与“权力滥用”的界线,能确保改革目的正当、规则合理与程序正义。如果允许权力突破法治一般性规则的约束,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将取决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容易忽视客观规律,容易追求片面而极端化的发展,容易出现冒进。没有法治价值的限制,没有法律程序的约束,一旦失误将付出惨痛代价,苏联的解体即为例证之一。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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