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治无特例,改革须依法  (4)

北京:法治无特例,改革须依法 (4)

摘要:改革并不是政府一方的独角戏,将改革推向深入依靠的也不仅仅是硬法所赋予的强制力,改革在重硬法之治的同时,不能忽视软法的柔性力量。

法律的适用方法在实现法律与社会的现实对接上可发挥重要作用。法律适用方法的完善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成熟化的重要标准,它能够保证法律人准确地理解法律和事实的法律意义,在成文法与社会事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避免改革与法治之间不必要的龃龉。面对法律中出现的漏洞与空白,法律适用方法可以在个案处理中不断弥合条文和事实之间的缝隙,填补权利空白,在一个刚性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下进行微调并创造具体的政策和法理。建设法治中国,要求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形成完善的法律方法,才能在法治的框架之下赋予法律强大的自生能力和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让法治顺应改革需求、引领改革前行。

法治在实现其治理功能时,有时可能会与改革的步伐不一致。但是,改革之求变与法治之求稳,其根本方向是一致的,二者之间的矛盾也是可以调和的,重要的是要通过法治的方式,缓和二者之间的张力。笔者认为,改革并不是政府一方的独角戏,将改革推向深入依靠的也不仅仅是硬法所赋予的强制力,改革在重硬法之治的同时,不能忽视软法的柔性力量。

所谓软法,即在国家立法之外存在的一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柔性规范,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创制的大量规范性文件、政治组织创制的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规范等。由于传统上的硬法要兼顾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要保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有时还可能因为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种种制约而难于实现,致使在改革中会出现法律与社会需求不符、无法可依甚至不得不牺牲少部分人利益的情形。硬法中的这些不足,恰好为软法提供了用武之地。软法内容的灵活性、修改程序的简便性,让改革拥有了更多的选择。在没有法律授权的领域,政府可以通过建议、指导、沟通、鼓励、资助、奖励的柔性方式推进改革,促进社会主体协同共治、实现自律互律,软法让改革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因此,软法在改革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不能小觑。

当前,由于人们对于软法的认识不足,在实践中缺乏规制和整合,导致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潜能没得到充分挖掘。当然,软法不能与强行性法律规范相冲突,不能成为以言代法、以言废法、滥用公权力的借口。无论是硬法之治还是软法之治,都应以规则至上,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没有特例,没有特区。

(作者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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