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其中,“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提法既是众望所归的“亮点”和“新意”,亦是破解当前我省农村改革、土地流转、城镇化发展动力的重要突破口。但应该如何有效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以便“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并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呢?这当中,既有对土地产权分层次赋予的“产权分配与集中”问题,也有赋予形式和机制的创新问题。可见,寻求更多的制度创新空间是四川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找到这一供求平衡点的必由之路。
耕地、宅基地和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财产权是不是都要赋予农民个人?
从现阶段情况看,赋予财产权的“承包使用权”流转是制度范围内可操作的重要途径,而所有权必须仍旧坚持集体所有,但可以凭借土地集体经营的收益按确权比例让农民分享红利。亦即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期限或延长期限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或农户,并允许农民或农户在这个期限内流转,但在期限到期之日前应让最初赋权的这个农民或农户有权利收回,这可以避免土地流转之后带来土地兼并的后果。主要也可借此防止城市工商资本下乡搞与农业发展和农民富裕无关的 “圈地运动”。现在的困难是,土地流转时,是让农民个体分散出让流转还是以“组团”或“集体”形式让土地在更大规模和更大范围流转?这就要根据“地利”(是否有规模化的土地可以流转)、投资者资金规模和 “人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灵活安排。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应注重土地财产之上的产业化配套。
对四川来说,确权这一步已基本完成,现在的难点在于如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换言之,土地、宅基地是各区县农民的保底财产,发展相关产业、夯实农业经营体系才是根本。毕竟,川西北高原藏羌区、攀西及大小凉山地区、川北秦巴山区、川南乌蒙山区和川中丘陵地区等都存在相当一部分土地肥沃程度和土地生态环境并不怎样的农村地区,坐等地利绝不可行。所以,地利条件并不优越的省内农村地区进一步进行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注意:不应只是划定农民拥有的财产权利范围,而应考虑土地和相关产业的综合效应。通俗地说,就是确了权,就要“办事儿”(让农民搞产业化),不能等、靠、要;或者反过来说,“办事儿”应该成为确权的前提——土地财产虽然是农民的保障性权利,但不思发展、靠天吃饭则只能带来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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