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探索(2)

四川: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探索(2)

摘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形成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农村社会结构、权力结构以及阶层与身份地位的认知评价,重新厘定了川内乡村社会的生产关系。随着土地流转的加速,将引起农村职业结构的分化、社会流动的加速和阶层结构的变迁。

探索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财产占有模式相适应的农地产业经营模式。

实践经验表明,川内不同区域的土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和发展阶段存在一定差异性,要按照多点多极梯次发展的思路,突出赋予农民财产权利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举措。现阶段,要尽力发挥集体所有制和农民合作社的最大生产潜力,找到适合各个地区农村集体所有制统筹、农户(民)分散经营、企业化带动合作等新模式,特别照顾贫困山区、丘陵地区、民族地区和生态涵养区农户的利益关切,注重发挥基层社区对农户联合经营的带动作用,扭转小农经济长期的生产力低下状态。各地区利用土地谋发展的过程不求统一步伐,但求各具特色:功能、产业、资源上形成互补互动格局,有时未尝不是一种“梯度”发展的选择。

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应坚持市场的 “决定性”资源配置功能,规避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公。

国内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 “涨价归私”论和“涨价归公”论,均不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都存在一定的一刀切缺陷。我省现阶段可以考虑的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包括:一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出发点是建立一种长期收益分配机制,以解决农民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后的长期收益问题;二是“农民——公司——业主”合作经营模式,可大大提升土地产出价值,使土地收益增加,农民获得的租金普遍高于过去自己经营土地时的收入;三是“土地资本化的市场指数模式”,农地流转的价差收益不是一次兑现就完了,可以考虑根据每次流转的价差收益收取一定比例用于流转出土地的农民,直至其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止。这些模式均不是完美无瑕,要考虑各地农民、市场和政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根本原则是,农户流转土地不是永久流转,要有时间限制和收益反哺,规避土地私有化和土地兼并的社会风险,坚持市场在定价与分配红利过程中的“决定性”功能。

通过农地产权改革推动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成为社会中产阶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形成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农村社会结构、权力结构以及阶层与身份地位的认知评价,重新厘定了川内乡村社会的生产关系。随着土地流转的加速,将引起农村职业结构的分化、社会流动的加速和阶层结构的变迁。农村青壮年人口是否能在农村区域内致富是衡量以土地改革为龙头的农村改革成败之关键,农地改革不能把追求在量上减少农民作为改革的目标,而应综合考虑省内城乡各自的人口承载力,一味地让青壮年农业人口进城务工不是长久之计。实际上,土地流转集中到一定程度,就会开始让部分人在农村地区定型化为比较稳定的社会中产阶层,而这部分人口必须要包括相当比例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这是形成农村经济发展潜力和活力的关键,也是稳固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形成长治久安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复兴态势的关键。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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