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官员财产公开的约束因素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建立的关键在于中央的决心,而腐败存量、官员阻力、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态,是影响中央对其持谨慎态度的四大因素。
(一)腐败存量因素
腐败存量是阻碍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建立的根源。腐败存量是指多年来积累下来的、已有腐败行为但尚未被查处的官员数量,可用公式“腐败存量=腐败官员产生数量-腐败官员处理数量”来表示。它是衡量一个国家腐败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腐败存量越大则表明腐败治理能力越低。近年来无论从各级官员被查处的数量,还是从民众“举报一个就倒下一个贪腐官员”的事实,抑或是民众的日常感受来看,我国的腐败存量都已不小。财产公开与腐败存量之间是一个双向作用关系。一方面,官员财产公开作为诸多反腐制度中的一种,可能一定程度反映现有腐败存量;另一方面,腐败存量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效果发挥有着深刻影响。腐败存量的大小、腐败面的宽窄、腐败程度的高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决策层对反腐形势的评估、反腐制度和政策组合的选择,以及制度实施时序的判断。我国较大腐败存量的存在,增加了推行反腐败举措的阻力、削弱了意识形态的公信力、恶化社会舆论生态、降低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预期效果。
从决策角度来看,较大的腐败存量导致贪腐官员完成了对反腐政策的“捆绑”,反腐政策被腐败所挟持。因为如果强制所有官员公开家庭财产,在使贪腐官员就法的同时,必然也使体制付出合法性受损的代价。这使得权力核心层陷入一个困境:如果反腐措施过于强硬,轻则政府官员可能会消极怠工,使政府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重则导致政府官员造反。但如果腐败问题不解决,可能会亡党。[3]
(二)官员群体阻力
官员群体反对是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直接阻力。官员财产公开的改革实施则意味着官员权力和利益空间的压缩,本质上与官员自身权力扩张和自身利益维护相悖。虽然总体上可以有官员维护自身利益而推导其反对财产公开制度的建立,但实际上每个官员的反对原因是存在明显差异的。对已有贪腐行为的官员而言,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则意味着他们的不法所得可能公开化,将面临着罢官失财、锒铛入狱的命运。[4]对于获得过高额灰色收入的官员来说,灰色收入一旦曝光,小则高额所得税要缴、大则要面临党纪追究。而没有过贪腐行为的官员,或以隐私为借口,或以对社会中的仇官、仇富心态心存忧虑为理由,内心抵触此项制度的实行。无论官员基于何种考虑,它们的担忧和恐惧都会集中转化为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或是隐性或是公开的抵制上来。一项对阿勒泰和新疆其他一些地州市官员对财产公开改革试点态度的随机调查显示:反对者七成,无所谓者两成,坚决支持者一成。[5]这些普遍的抵制和反对的影响无疑是深远且负面的。在我国,官员角色是双重的,既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改革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又是此项制度的实施对象,是最典型的“自我革命”。在官员普遍抵触下,哪怕是中央强力推行,如果官员选择性执行的话,最后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甚至还可能会产生政治动荡和大规模财产转移等“副产品”。
(三)意识形态因素
意识形态是阻碍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建立的深层因素。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意识形态宣传中,党和政府被视为“没有自身利益而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党的干部被称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但实际上,各级党和政府又是由具体的人所构成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获得财富渠道的增多,官员及其家庭成员通过合法的、非法的,或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灰色收入,而积累了数额不小的财产,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意识形态宣传与官员拥有较多财产的现实形成一种巨大反差。在贫富差距大、仇官情节严重、民众对政府和官员信任度较低的情况下,如果一旦将官员财产如实地向全社会公开,一时难以接受的民众将很有可能在敌对势力煽动下,引发社会动荡。
意识形态宣传和官员拥有财产状况在现实中是两个独立存在、各自运转、但又是逆向而行的体系,形成一种潜在损害体制、降低体制合法性的“逆向摩擦”。“人民公仆”财富积累的事实与高调意识形态宣传之间存在的巨大落差以及相互之间形成的“逆向摩擦”,成为中央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羁绊。这些矛盾让决策层在对待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时左右为难,因为至今尚未找到处理意识形态与官员财产现状关系的恰当方式。
(四)社会生态因素
认识偏差、态度偏激和对政府信任度偏低,是阻碍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建立的社会生态因素。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立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一定的社会生态为土壤。然而,当前存在的民众认识偏差、态度偏激和对政府信任度偏低等不利因素,恶化了推行官员财产公开改革试点的社会生态。首先,认识偏差主要体现在民众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效果认识上。不少民众对官员财产公开抱着过高期望,认为其是清除腐败的“灵丹妙药”,甚至认为只要推行此制度,腐败现象就会自然而然地被清除,而没有认识到此项制度的有限性。其次,态度偏激体现在对反腐目标和方式选择的态度上。出于对腐败的强烈不满,不少民众对贪官的处理、反腐目标和方式上存在偏激的态度。在对贪官的态度上,要求要“严打”而不能留情、要“清算”而不能有任何妥协;在反腐目标上要求“彻底清除”腐败现象;在反腐方式上,甚至存在只要有利于反腐,任何手段都能使用的极端态度。这种缺乏理性的态度引起各级官员的恐惧。再次,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偏低,体现在对公开内容的不信任上,将削弱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有效性。有调查数据显示,只有两成的民众表示信任党和政府的工作。[6]民众认识偏差提高了民众的期望值,而态度偏激和信任度偏低削弱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预期效果。因此,决策层不敢贸然推行此项制度,因为一旦推开而结果没达到民众的期待,必然导致民众的普遍失落感,甚至还会加剧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五)基本判断
在当前信息化条件下,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的制度在技术上并不难,但要其能充分发挥正面效应,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却有着相当政治风险。如要大规模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必须要大量减少腐败存量、更新意识形态、提高政府公信力、缩小贫富差距等,而这些在短时间内都不可能完成。在“成本-收益”衡量中,决策层难免会形成“成本高于收益”、“风险多于好处”的判断。并且,近年来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社会舆论环境的恶化等倾向,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种判断。在我国反腐战略中,反腐不能危及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是一条不容僭越的“红线”。出于政治社会稳定的考虑,相当长时期以来,决策层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改革方向实际上持着“抽象予以肯定,但并不具体操作”的态度,外在地表现为“既不给予实质性支持,又不表示明确否定”的行为上。这可解释为什么二十多年来其一直没进入立法程序,为什么地方性探索没有得到中央的实质性支持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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