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实践:现状、困境及对策 (4)

我国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实践:现状、困境及对策 (4)

四、关于有效推进官员财产公开改革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深刻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给了重新推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改革探索以新的巨大动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并且明确提出了要“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以此同时,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在某种程度上为全面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创造了条件。全会提出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实际上也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提供了组织领导基础。这些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地方探索的同时,更需要从全国层面上对其进行顶层设计。在此背景下,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适时提出全国范围内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时间表与路线图。当前的官员财产公开试点分布零散、立法缺位,缺乏必要的规划和引导,并且推进速度缓慢、效果不佳。为顺应民意、回应社会期待,中央应适时提出官员财产公开的明确时间表和具体路线图,确定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的关键步骤和关键时间节点。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时间表与路线图是在中央层面上对全国范围内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一个整体规划,至少应包含整体规划布局、推行主体、责任落实、总体目标任务、阶段性目标、关键步骤、关键时间节点等内容。通过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把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纳入高层政治议程和将其推上制度化的轨道,为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提供规划、引导和支持。同时在一定时间段内通过“苍蝇”“老虎”一起打的惩治腐败的举措,以及一系列诱使或迫使一批有巨额财产的官员退出官场(内部有条件赦免),大大消解腐败存量。

第二,规范“领导干部”所包含的职务岗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成员范围,明确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都要进行家庭财产申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进行家庭财产公开,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材料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与此同时,民众可以根据一定的合法程序申请查阅。县级及以上各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换届会上,公开各种政治性职位候选人的家庭财产。

第三,从推进路径来看,在纵向上,从中共十九大开始,由在职最高决策层开始垂范,其后再逐渐向省级、厅级、处级在职领导干部推开,自上而下地推进;至中共二十大全面完成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首先,对高级领导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既符合意识形态,也顺应民众期待。从高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进行财产公开,体现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决心,最高决策层肩负全国人民重托,必须具有非一般人的高度政治觉悟和风险意识,理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其次,高级干部率先垂范,必将会在全党全社会中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再次,先从高级领导干部做起,也可以减轻新制度推行的难度。高级领导干部人数少、素质高,相对于其他级别的干部而言,易于理解和接受国家的廉政举措,较易推进此项改革,同时也减轻制度创制的难度和成本。

在横向上,在同一级党政机关中,建议由纪委系统率先公开,其后逐渐向党政一把手、党政副职干部、其他公职人员依次推开。

第四,尽快以新提拔干部为突破口,以新提拔县处级领导干部开始逐渐试点,逐渐向上推开。凡是新提拔领导干部任职前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家庭财产,不公开者不能任新职。在全国范围内可授权进行试点,以探索新提拔干部任前公开事项,边试点边总结经验,逐渐向横向同级单位和向上级单位推广。

第五,实施“软赦免”,以建立退出机制来减弱改革阻力。“软赦免”指的是建立一种退出机制,即在规定必须公开家庭财产的时限前,事实上允许官员自主选择是否以某种体面的理由(例如提前退休、个人健康原因等)而退出公职,由于退出公职后就不再是现职领导干部,理所当然就不必公开家庭财产。在实际政治运作中,总是有一部分贪腐官员在没有受到惩罚的情况下退休,实质上也是对其一种“赦免”(软赦免)。实施“软赦免”能达到以下几个效果。首先,与明确法律法令或政府公开赦免行为(硬赦免)相比,“软赦免”是一种相对能够让官员接受、政治社会风险较低、民众抵触又相对较小的低调处理腐败存量的方式,有利于维护政治合法性和削弱改革阻力。其次,“软赦免”能产生一个较好的副产品,即把贪腐官员温和地剔除出公职队伍而不至于引发社会政治动荡。从逐步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加快廉政建设步伐的角度,反腐的短、中期目标应包含三个层面:第一层是要严格把关,让已有贪腐行为的官员不能得到晋升(最低要求);第二层是以高压反腐态势抑制新的腐败行为的产生;第三层是在基本保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将已有一定程度腐败行为的官员剔除公职人员队伍,使他们不仅随时有被查处的风险,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无多少特权可以享受了;“软赦免”恰好能相当程度实现以上目标。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首先要完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体系,构建一个从申报主体、申报、审查、公开、监督等的完整链条,同时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最基本的有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公民信息制度、金融实名制、全国房产信息系统、信息共享机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其次要培植一个宽松的环境,包括宽松的舆论环境、宽容的社会公众、较高的政府信任、较弱的官员抵触等,唯如此,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才能得以建立和发挥作用。再次要创新意识形态,一方面,要把党员干部还原为普通个人,他们像普通人一样,有自己的人性弱点,绝不是什么特殊材料制成的,一旦拥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从而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扫清意识形态的阻力。另一方面,要引导民众认识到,判断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与否,主要并不在于看其拥有多少财产,而在于必须弄清其财产来源是否合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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