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大修新亮点(2)

行政诉讼法大修新亮点(2)

亮点二:可诉条件取消具体行政行为限制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行政行为”。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立法中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针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考虑是限定可诉范围。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可诉范围已作了明确列举,哪些案件应当受理,哪些案件不受理,界限是清楚的,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不再从概念上作出区分,建议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二次审议稿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了“行政行为”,尽管此次修改并没有对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大的调整,但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为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清除法律障碍。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重点是要将“红头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实践证明,很多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冠冕堂皇打着“红头文件”旗号的,“红头文件”也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载体和形式。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而实践中,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旦“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那么依法行政的口号将有望真正落实到“红头文件”的层面,打着“红头文件”侵权的乱象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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