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大修新亮点

行政诉讼法大修新亮点

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从一次审议到二次审议,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始终广受关注,这不仅是因为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进行大修,而且意味着法律界呼吁多年的行政诉讼法大修终于进入实质阶段。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典型的“民告官”的法律,承载了无数老百姓的期望,具有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能量作用,对于打造“法治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过,这部法律实施24年来,“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管辖、审理程序等方面颇存争议,立案数量偏少,且原告胜诉不到一成,实践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因此,亟须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激发行政诉讼的正能量。此次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有不少亮点,恰恰是对社会公众呼声的积极回应。

亮点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望入法

“民告官却见官难”是行政诉讼一直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行政诉讼法大修,法律界呼吁多年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终于有望入法,成为刚性的法律规定。

1989年4月3日,时任浙江省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代表县政府亲自出庭应诉一起“农民告县长”案,被公认为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夜全国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为。全国各地多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事件发生,每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几乎都会引来媒体的关注。从1998年起,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地方“创举”,逐渐被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可。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首次提倡行政机关首长积极出庭应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出台,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进行了辩证规定。

但是,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刚性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使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大多“看起来很美”,多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了“昙花一现”。行政首长委托工作人员、律师等代理出庭成为普遍做法。即便出庭,行政首长也往往“出庭不出声”,存在“走过场”“到庭一游”的现象。目前“民告官”案件中被告席上多为行政首长的“替身”,而这些替身却不能代替行政首长“拍板”,甚至连实质性表态的权力都没有,几乎都要回去向领导请示汇报。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是一条刚性的法律原则。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特别是行政首长必须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转变观念,树立出庭就是责任、应诉就是公务的法治观念。实际上,行政首长在法庭上直面行政相对人,可以更直接、更及时地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有效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可以倒逼行政机关首长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就是一堂活生生的法制教育课,同时也是一场实实在在的依法行政考试。行政首长一次出庭的效果往往超过听十次普法讲座的效果。

建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尽快入法,同时,对于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无正当理由不亲自出庭应诉者应当予以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建议把“一把手”出庭应诉的有关情况纳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机关年度考核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将“一把手”出庭率作为检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要求政府在向人大述职时予以叙明。

但愿入法后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能够真正倒逼出法治政府的新气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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