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大修新亮点(3)

行政诉讼法大修新亮点(3)

亮点三:适当扩大行政诉讼案件调解范围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调解范围。草案一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除外。”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法院提出,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调解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

这意味着草案将现行“绝对不适用调解”改变为“相对不适用调解”,为适用调解打开了法律的口子,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范围。

建议不妨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激活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正能量。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法律规定是制约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主要法律瓶颈。实际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争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往往要比诉讼更易于为双方接受,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实际上,尽管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适用调解结案已经成了不成文的惯例,成为规避行政诉讼法的通行做法。法官往往通过反复调解动员可能败诉的行政机关对原告给予一定的赔偿或承诺,换取原告“自愿”撤诉的结果,这就是近年来行政案件非正常撤诉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这样做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诉讼调解往往显得过于随意,并有转化为法官准司法权力之嫌。与其让这种变相的调解、协调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不如赋予行政诉讼调解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

总体上讲,二审稿在诸多方面回应了多年来法律界和法学界的修法呼声,吸纳了一些专家学者的立法建议,不过依然存在思想不够解放、修改力度不够大等缺憾,期待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草案。

姗姗来迟的行政诉讼法大修,能否补齐行政诉讼的法律短板,能否真正激活“民告官”的正能量,能否真正让广大老百姓满意,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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