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门制”改革需紧贴政治体制与历史国情

“大部门制”改革需紧贴政治体制与历史国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进行大部门制的探索改革,许多省市正在沿着这个方向进行机构整合。从党的十七大将“大部门制”列入改革议程表,到今天的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

从当前实践看,“大部门制”改革在优化政府结构、加强政策统筹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也起到了合理控制行政成本的作用,但不少地方改革有陷入将“大部门化”演变为简单的“小政府化”歧途的现象。这一趋势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过分强调通过机构精简与合并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有的地方党政机构精简幅度超过60%,直接影响了正常的公共服务职能;第二,借“大部门制”简化行政审批,目的虽好,但在放松事前审批的同时,却没有能力做好事中与事后监管,实际弱化了经济社会监管能力;第三,过度压缩编制,为精简而精简,给定总编制数降低,但由于实际工作仍需保留必要编制,人为造成“超编”。

改革的目的在于释放制度红利,但关键要正确理解,合理把握,否则会过犹不及。将“大部门制”简化为“小政府化”改革,既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脱离了群众对“服务型政府”的期待,背离了改革初衷。事实上,“大部门制”在其源头西方发达国家有着特殊的历史和条件,其产生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紧密相连,通过对美国行政体制发展历程的分析发现,西方国家的大部门改革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前提条件。就这项改革对国家的整体影响来看,其实效绝不等同于“小政府”。“大部门制”改革是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对此,既要破除迷信,又要紧贴国情。

一、理解西方行政体制要注意到“行政司法化”历史趋势

“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的大部门体制来自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首先与这些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分不开。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的思想反对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个或一批人手里,主张要通过分权的方式对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这带来两个结果:第一,行政、立法与司法各种权力都是有限的;第二,由于不信任政府权力,通过司法和立法机构制约政府被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

由于“三权分立”的体制,在过去几十年中,英美等西方国家经历了持续的“行政司法化”趋势。以美国为例,以总统各位代表的内阁行政机构并不是没有垄断行政执行权,相反,法院和司法部门在不断篡夺行政部门的很多正常职能,表现为在政府部门之外,设置有大量直接对立法机关负责并受司法机构监督的独立机构。虽然这些机构并不隶属于行政部门,但自成体系,可以合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是“准行政机构”,它们有的直接对议会负责,有的受到最高法院监督,有的独立管制机构甚至是一个集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为一体的混合型机构。  

二、西方“大部门制”仅针对狭义的内阁行政系统

且不论“行政司法化”现象是否合理,仅从这个角度理解“大部门制”,不难发现,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和地区的“大部门制”,主要是针对其内阁行政系统而言的,在大部门之外还存在着广泛的甚至是巨量的“准行政机构”,同样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经济社会监管职能。

在美国,总统内阁部门只有15个,这些部门都是按照大部门体制建立的。但是在总统内阁之外,还有大量的隶属立法和司法系统的行政机构,他们除了拥有部分准立法权与准司法权,还负责直接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授权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这些机构最大的一块是各种形式的独立机构(Independent Agency),他们享有相对独立地位,行使贸易、经济或社会领域的监管职能,如我们比较熟悉的独立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监管据(FDA)。根据美国最新统计数据,仅FDA一个机构的联邦雇员数量就约1.46万人,虽然这其中大部分并不属于传统文官,而是政府雇员,从资金来源来看,FDA政府雇员的资金保障部分来源于制药集团缴费,但是联邦政府专款专用。从性质上,这笔资金进入了联邦财政预算范围,因此仍然属于广义的财政资金。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联邦政府的各类“独立机构”超过200余个,这些机构或者隶属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相对于总统而独立,或者直接隶属于总统,相对于其他内阁部而独立,他们之间犬牙交错,构成了美国巨大的行政网络。如果仅凭15个内阁部就说美国是个“小政府”,显然就不客观了。

美国并非个案,政府内阁之外设置大量行政机构的例子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例如,在日本有以人事院为代表的独立行政机构,在英国有代表王室直接向议会负责的食品标准局等非内阁部门。在亚洲国家和地区,例如新加坡与中国香港,除了内阁层面简约的行政部门设置之外,还有大量形式各异的法定机构,这些机构虽然来源与英美等国的“行政司法化”的产生机制稍有不同,但其功能大体相似,他们依据法律赋权承担着巨量的公共服务于监管职能。

任何一个行政部门都不可能负责某一领域的全部事务,许多行政权限都已经由立法和司法部门管辖的行政执法机构所分权,这种情况大大缩减了政府行政部门实际管辖的政策范畴。为建立“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的大部门体制创造了条件。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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