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越共政治变革看改革的终极意义

从越共政治变革看改革的终极意义

——中国共产党如何始终保持清醒与坚定

越南宪法对本国政治体制的性质和组织构架进行了规定,这是越南政治制度的一般表述,即“说法”;越南提出的政治发展的目标、任务,体现了执政者和民众的意愿,可谓“想法”;而实际生活中,还隐藏着一套看不见的“潜规则”,对政治构架与权力运作发挥了有效作用,从而决定了越南政治的“做法”。了解了越南政治的“说法”、“想法”和“做法”,才能透视该国的政治制度和真实的权力构架,对其发展路径有一定的判断。本文通过对越南政治体制和政权构架特征的分析,揭示当前越南政治变革表象之下的实质与动因,以期得出某些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益的启示。

越南政治制度的性质

越南政治体制的法律表述。越南1992年宪法(2001年修订)第二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第六条规定:人民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行使权力。越南宪法的第四条规定: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党的各级组织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运行。宪法还对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的职能和地位做出了规定。与此同时,《越南共产党党章》则规定了党的组织和运作机制: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选举政治局,并在政治局委员中选举总书记。政治局负责领导、检查和监督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决定各项政策主张、组织和干部问题。

由此可见,越南国家权力的代表是由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和国会主席组成了“四驾马车”,而越共中央政治局是越南政治的核心机构。中央政治局成员的构成,实际上就是越南最高权力结构的安排。

此外,越南宪法第九条还规定:越南祖国阵线和它的成员组织构成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政治基础。越南祖国阵线的最高领导人为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随着政治民主化的推进,祖国阵线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得到提升,近年来逐渐被赋予了社会反辩、社会监督和参与选举的职能。因此可以认为,越南权力构架为“四驾半马车”。这“四驾半马车”各自负责一个系统,但由于宪法已明确规定了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因此,实际上越南共产党的权力高于其他机构。

在2006年召开的越共“十大”上,越南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作为越南政治系统革新的目标和方向。所谓“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旨在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把越南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纳入法律框架内,实际做到“党通过宪法和法律来领导国家和社会”。越共“十一大”报告强调:“我们国家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国家关心人民,服务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国家的权力是统一的,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权过程中,各个机构之间有分工、相互配合和监督”。在2013年11月颁布的越南宪法修订版中,第四条除了规定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外,还增加一款:“党与人民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的监督下,对人民负责并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党的所有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

那么,如何理解“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呢?越南法学家范友谊给出了解释:“过去越南认为‘法权国家’是资本主义的专用名词,革新开放以来,我们逐渐认识这一概念,并决定采用这一概念。我们认为‘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包含以下要素:国家尊重宪法和法律;国家系统的关系及职能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是国家权力统一,立法、司法和行法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和监督;国家重视、保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即人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和谐相处,遵守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定,并承诺其在国内得以实施;法权国家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法权国家在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越共“十一大”报告还对越南的民主进行了阐释:“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制度的本质,它既是国家发展的目标,也是动力。”

越南宪法、越南共产党党章以及越共大会的政治报告实际上规定了越南政权机构的性质、构架和发展方向。而在实际运行中,越南的政治和权力结构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

权力构建:“民主”与“集中”的巧妙利用是越南共产党的制胜法宝。“民主集中制”是越南共产党党内民主生活的基本原则,也是越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准则。从越南宪法的规定来看,“集中”是手段,而“民主”是目的;但在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则“民主”是手段,而“集中”才是目的。

无论在斗争时期还是和平建设时期,越南共产党都很好地利用了 “集中”和“民主”的辩证关系。回顾历史,在上个世纪40年代,越南的民主就是民族统一战线。上个世纪30~40年代革命之初,越南共产党只有区区5000人左右,力量单薄,越南共产党通过扩大民族统一战线,号召国内各派和社会团体的广泛参与,最后获得了胜利。在国家独立后,1946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越南的国家性质是“民主共和国”,并未明确越南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而是采取民主共和制把各种党派都纳入到政权中。这实际上是越南共产党需要继续发挥各种力量的作用,直到全国统一。1981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明确了越南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当前,越南共产党继续发扬这一经验,通过发挥祖国阵线民主监督的作用,通过党的系统改革扩大党内民主,通过国会改革扩大人民民主,通过建立“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最终实现共产党的“集中领导”。

2012年8月越南社科院资深学者莫堂在越南社科院胡志明市分院与笔者进行座谈时,阐释了“越南式民主”的含义。莫堂说:“我们的民主概念与西方是不同的。西方认为分散社会权力才是民主,我们认为要集中力量搞建设才是民主。如果不是扩大民主,建立民族统一战线,越南就不可能获得1945年抗法和1975年抗美战争的胜利。那时候,我们的民主是民族独立、抵抗外来侵略。当前,民主加上工业化、现代化的含义。越南处在工业化初期,比东盟很多国家落后,要发展快些,就要扩大民主,需要通过民主来团结各种力量,集中财力物力建设我们的国家。我们必须要民主才能克服各种挑战,取得发展。胡志明认为,民主是发展的支柱。我们团结各种力量、成立各种社会组织,目标是集中力量搞建设,所以,只要赞成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什么组织都可以成立。民族独立是各社会组织的最高目标,任何国家破坏越南的民族独立都要反对。也就是说,民族独立就是民主。”

可见,越南共产党正是通过巧妙利用“集中”和“民主”的辩证关系,把“民主”作为手段,旨在实现对国家和各种力量进行“集中”领导。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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