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两个层面

依法治国的两个层面

严存生的《法治的观念与体制》一书,围绕“作为观念和作为政治体制的法治”,从观念和体制两个层面展开了法治思考。

没有体制的保证,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只能停留在观念层面、动员状态

从观念到体制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过程。法治观念更多体现法治的应然,法治体制更多体现法治的实然。法治观念是历史形成的价值共识,体制是法治观念、法治状态的固化。严存生认为,“法治观念的深层本质在于法律必须表达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必须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法是全体社会成员的集体决定,而不是单个人的决断。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也是法律的基础。规则之治实质上是人民之治。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得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结论,是因为根据人民制定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掌权者就更不容易犯错误。新西兰法学家杰里米·沃尔德伦认为,法治是一种平等的统治,“如果我受制于另一个人,那么我的处境就是任由他的冲动和激情摆布。但如果我们都受制于法律,那么个人的因素就被排除在政治之外。通过使每个人都受制于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又使自己处于平等地位了。”政治体制将法治从观念变成现实,体制是法治实际状况的反映,体制是常态法治的保证,否则,缘法而治就成了权宜之计。法治不仅仅是法律和秩序的同义词,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对政府活动的驾驭。斯宾诺莎、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认为只有建立民主政体、共和政体,才能使权力受到限制,使权利得到保障。他们清醒地认识到,对法治的构思不能悬浮在理论之上,否则只能是一堆无用的空谈。

严存生指出,“从历史上看,仅有一套法治的观念或仅有法律制度都没有产生法治状态。”法治不能靠冥想和空谈,只有建立与法治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才能对政治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将法治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权力运行之中。政治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治的规则,法律与政治既不能混同,又不能绝对分离。法治是政治理性的重要体现,政治体制是法治运行的重要载体,也是良法之治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没有体制的保证,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就只能停留在观念层面、动员状态。博登海默说,“如果要有一个纯正的法律体系,只是以权利的实质上平等授予人民,那还是不够的。就是政府的权力也必须有着某种制衡制度加以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治理方式,而是历史的产物、历史的必然。法治的成熟与历史发展、社会变迁密不可分。法治只能在历史中展开,在历史中存在,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使得维护秩序、公平、正义、平等等价值的社会根基和尊奉法治的文化越来越深厚。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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