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重在补短板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与担当。《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社会救助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目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无论从救助对象确认、经办程序,还是监督手段、资金监管,都相对趋于成熟。但这些常规的救助之外,还有一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得不到及时救助。比如,因地质灾害导致的生活困难家庭,因身份不明、无力承担医疗费的特殊患者,基本保障尚未完全落位。因此才派生出临时救助制度。
同其他救助制度一样,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初期,需将主要精力放在补好短板,一开始就抓好各项制度衔接,让所有部门协调一致,才能使临时救助“常态化”而不是“临时应付”。
临时救助短板在哪呢?目前看至少有三方面:一是进一步明晰制度细则,防止制度松散粗略影响实际操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给予临时救助的相关条件,总体上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具体到每个部门、每个层面如何操作,比如对象如何确认、程序如何规范,如何确定救助标准、保障救助资金、做好联动等,都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出台实施细则。而目前,恰恰因为没有细则,才使临时救助用其他救助资金“应付”。
二是提升“统”的能力,加强部门联动。临时救助的特点是“救急难”,其救助对象不光是民政工作对象,也包括社会其他人群。因此,制度设计由民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但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配合部门把工作全部推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又不能跨部门行使职权的现象,一定程度影响了临时救助。比如,身份不明、无力承担医疗费的特殊患者,最急的是救命,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助。但民政部门又显然不具备直接救命这个条件。这就需要强化“统”的能力,以“救急难”为核心,集中精力、人力、物力、财力建立绿色通道,以最快速度救急救命。
三是进一步规范管理。过去,临时救助资金缺“专项”,只能从其他救助资金中划转,这种做法在财务制度上并不规范,往往导致救助部门进退两难。临时救助必须筹措好救助资金,才能保障救助兜底。因此,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救助资金列入地方预算,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引导社会力量和公益基金发挥积极作用,此举有望改变过去临时救助基金“东挪西凑”的尴尬状况。当然,资金有了着落,加强监管的要求就随之而来。要完善临时救助审批、救助资金发放、救助效能检查等各项制度措施,切实做到各环节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职责,事关公平正义。当下重点应是围绕重点、补齐短板,使这项惠民政策有效落实,让特殊困难群众享受到政策的阳光普照。
“临时救助制度”彰显政府责任
目前我国虽有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现实中,仍有一些家庭或个人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而陷入困境。这一方面因为,并非每一种保障制度都覆盖到每一个家庭;另一方面因为,这些制度的保障力度不够,有些遭遇重大变故的家庭或个人,即使获得了相应制度的保障,仍然无法走出困境。
这样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无论是从新闻报道中还是在网络上,人们随时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求助信息。困难群体向社会公众伸出求援之手,往往是情急之下的无奈选择,当然无可厚非;众多爱心人士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捐钱捐物,自然值得称赞。但很显然,这种救助方式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救助信息能否引起广泛关注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人们能够提供多大的帮助也很不确定。
更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人感到不解甚至不满:救助困难群体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凭什么动辄呼吁民众捐款,政府却做起了“甩手掌柜”?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民众平时向政府缴纳税费,目的之一就是用来构筑社会保障体系、救助困难群体。换言之,社会公众已经通过缴税的方式向困难群体提供帮助,政府作为“中介”或“桥梁”,有责任、有义务搞好二次分配,用纳税人的钱及时救助困难群体,而不能当“甩手掌柜”。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政府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给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提供兜底性救助,这是国情所迫、现实所需,刻不容缓。它相当于给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打了一个补丁,进一步织密了社会保障网。其二,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彰显了政府责任,可以说是一种责任的归位,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执政理念。它改变了过去临时救助主要依靠社会、零敲碎打、挂一漏万的局面,有望让每个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都沐浴在温暖的阳光下。
值得注意的是,临时救助制度之“临时”,是指给突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临时性、救急性帮助,就这个制度本身而言,绝不是一个临时性制度,而是一个要全面建立、持之以恒的常态化制度。这就需要各地各级政府下决心建立长效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管好、用好救助资金,同时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及时主动地给困难群体提供救助,让“善政”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不仅是促进社会公平和“让人民群体分享改革成果”的需要,而且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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