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立临时救助还应更进一步
帮助群众应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事关公平正义,是政府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职责。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就是实现这种利益诉求的制度保障,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与担当。虽然随着常态的救助体系的完善,救济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有效性也在不断增强。但必须看到,弱势应对风险的能力在下降,比如因为地质灾害导致的生活性困难,还比如部分患者因为身份不明、无力承担医疗费的特殊群体,还有那些游离在基本保障之外的人,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并获得帮助。
由此不难看出,临时救助属于底线中的底线,理应不走形变样和“跑冒滴漏”,体现和筑牢制度底线,以让其更好的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一部分,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填补了国家救助体系的空白。5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国家建立紧急救助提了明确的要求。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为频频出现自然灾难和其他事故,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比如汶川地震之后,芦山等地震的发生之后,各地在启动临时救助方面更加自如,其运作体系也相当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全面临时救助体系,是国家责任的最大体现,也是民生工程的成色彰显,
可以说,临时救助属于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解决了救助救济“最后一公里”的短板。不过,从救助政策的实施过程来看,坚持底线原则用好资金,才能让其更好的惠及民生。一是地方财政要对此项工作给予全力的保障,并充分发挥社会其他力量的参与,多方筹集资金把应急基金做大;二是要加强对应急基金的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审核把关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人员、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以独立第三方人的方式进行具体管理,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要强化对救急救治机构行为的约束,对于符合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要严格处理,防止在执行中的权利损害。四是要做好信息的公开和过程的透明,创造条件接受社会的监督;五是要强化部门的联动与协作,强化沟通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现实中,要防止临时救助资金被挪用和虚耗,使其发挥“刀刃作用”,就必须严格把关防止权利营私和腐败现象,用刚性的制度去筑牢底线,让民生工程更有质量成色。可以肯定的是,其他救助领域出现的各种乱象,在临时救助之中同样可能发生,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尝试,还面临着诸多的程序性挑战,比如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等,就存在一定的难度,也容易规避监管。故而应当在充分吸取教训,借鉴有效的经验的基础上,一开始就做好制度篱笆,避免同样的问题发生,让临时救助制度平稳起步和健康运行。
临时救助制度需长效机制助力
基于眼下中国有1.2亿贫困人口,其中有4000多万人并未纳入低保的背景,国家层面全面架构临时救助制度,不仅能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项”,起到兜底线、救急难的“疗效”,更为重要的是,能释放公共政策对处于贫困阶层的善意。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国务院出台的临时救助制度安排,有两个闪光亮点。一者,将实行地方责任制,救助资金列入地方预算,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二者,除了财政支持外,社会力量也将参与临时救助中。尽管这项公共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功效,但笔者觉得,临时救助制度要想变成常态化的救助,须长效机制助力。
国外经验来看,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南非等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大多设有专门的《社会救助法》。尽管我国已颁布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可是,暂行办法或相关公共政策再多,都无法代替一个立体的、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救助法》也曾数度被列入立法规划,甚至还于2008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今仍不见任何动静。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抓紧做好《社会救助法》立法工作,让社会救助尽早纳入法律化轨道。
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不能光“输血”,还要给他们“造血”功能,由“失业福利”转向“工作福利”。激励社会救助对象,积极外出工作,政府通过工作机会与基本技能训练方案,提供教育、训练和就业服务岗位,全面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再就业技能与融入社会的能力。
此外,长效机制的架构,还要扫清临时救助制度性障碍。此次国务院公共政策郑重提出,要引导大中型企业、慈善组织等设立公益基金,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可是,目前社会力量参与慈善的免税资格需要审批,并且不能持续,需要年年办理,这就要求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要简权放政策,减少审批程序,设立绿色通道。唯有这样的救助制度,才能整体提高社会效率和增进公共福祉,临时救助制度才能得到常态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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