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主体的官民一体化。法治四川建设中,官方组织与民间组织都应当发挥自身作用,为法治四川建设增砖添瓦。从省委确立法治四川建设的宏伟目标之后,四川法治建设的主体主要是官方主体起着绝对的作用力,民间主体力量发挥较小,而要真正实现法治四川的建设目标,主体的推动力应尝试由官方独自用力转向官民一体化的法治建设动力机制,这也契合了法治社会的基本方针。
其二,层级的基层化。法治四川建设仍处于一个省委、省政府主导推动的阶段,四川的法治建设应该实现建设层级的基层化,充分发挥基层政府法治建设的原创力,促进基层政府法治水平的提升。这也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法治建设“接地气”不足的难题,进而从实质上推进区域法治的建设。
其三,实施的常态化。从省外较为成功的法治建设实践来看,有益的经验都是在长期实践中“精挑细选”的结果,是地方法治建设制度常态化的表现,这有助于制度的形成与推广。法治四川建设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发达省份有益经验的同时,建立以制度推行的实施机制,实现法治四川建设机制的稳定化、常态化。
(作者系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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