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半数县区成“禁猎区”应该如何看待?(3)

【案例】河南半数县区成“禁猎区”应该如何看待?(3)

抓癞蛤蟆违法应“广而告之”

驻马店这项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特殊举措”,除了针对所辖9县3区境内的珍稀野生动物之外,着重点是对乱捕滥猎“三有”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日前有媒体报导,该地警方曾抓获6人扑捉1600余只野生壁虎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引发舆论关注的同时,公众几乎是“第一次”听说扑捉野生壁虎也违法,而且超过100只以上还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实际上这不仅于法有据,除了野生壁虎之外,像麻雀、青蛙、蟾蜍(癞蛤蟆)、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都属于“三有”动物,随意捕杀均属于违法行为,并且超过20只就要立案,超过50只就属于犯罪性质了。

但不能承认,对于这些“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不少人都会觉得很陌生,难怪有网友调侃,真是警方严格按照保护“三有”动物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恐怕不少人都会“稀里糊涂”被行拘或刑拘。这也折射出长期以来,政府相关部门对“三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普及的缺失,正如驻马店是警方举出的两个典型案例,一起是被媒体公开报道的6村民扑捉野生壁虎案,一起是村民扑捉87只蟾酥案,这两起案件的嫌疑人均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扑捉这些“三有”野生动物给自己带来的收益也是微乎其微,因此而造成犯罪确实很有些“得不偿失”,甚至连不少网友都觉得“很冤”,但无论有意无意还是不知法不懂法,既触犯法律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省林业厅根据本省“三有”野生动物分布实际情况,将过半县市划为禁猎区,警方据此加大对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既无可非议也很有必要。然笔者以为,在实施这项“特殊举措”的同时,更应当加大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普及,根据地域“三有”野生动物的存在品种等实际情况,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性的教育群众,让群众知道明白自己居住的地方,哪些动物属于国家法规保护的“三有”?法律对私自随意捕捉会做出怎样的处理?而全国其他地方也应当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群众进行“广而告之”,让群众对“三有”动物有着明晰的认识并自觉养成保护“三有”动物的观念和习惯,从而减少和杜绝涉及“三有”动物的违法犯罪,方为正道。

蟾蜍受保护 “幸福”的动物总是相似的?

一起由癞蛤蟆引发的刑事案件,或许大众听起来总感觉有点天方夜谭。然而把这个当成笑谈的,多半是法律知识的淡薄。很多人对“三有”野生动物确实不是很了解。而在国家林业局所公布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就有1700多种动物,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都在其列。

法有禁止不可为。但这些动物瞬间是否能体会到相似的幸福感呢,恐怕还真是见仁见智。其中,麻雀的故事最具有代表性。此前作为“四害”而人人喊打的麻雀,竟然在某段时间销声匿迹了,原因就是巨大的捕杀所导致。现在已经贵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麻雀,命运却依然坎坷。那些烧烤店、油炸摊的招牌菜,让口水横淌的食客们趋之若鹜。虽然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下,已有相当大群体知晓了麻雀的不可侵犯性,然而真正做到的行令禁止,恐怕也是言之凿凿听之藐藐。

近段时间,经常能看到某海滨城市过度填海开发,从而毁坏珍稀鸟类的礁石滩涂和湿地。虽然,这其中并没有产生围捕鸟类的行为,但却造成珍稀鸟类非正常的死亡。填海开发本身影响到了鸟类迁徙环境的破坏,这方面的环评报告到底有没有考虑到动物的福祉呢,保护动物的法律被执行到几分,我们也就不得而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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