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半数县区成“禁猎区”应该如何看待?(5)

【案例】河南半数县区成“禁猎区”应该如何看待?(5)

【启示与思考】

捕捉非珍贵的“三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倘若说,在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设置为禁猎区,人们还可以理解。但是,村民们在屋前房后、田间地头,捉壁虎、逮蟾蜍、打麻雀、捉野兔,多年来一向如此,现在怎么一不小心就成为犯罪了呢?原来河南省林业厅一纸禁令,将全省过半的县、区、市的所有地方都列入为禁猎区。

我们不禁要问,省林业厅怎么有权力将这些地方都列为禁猎区,甚至将公民家的屋前房后、田间地头、床头床尾都列入禁猎区,这手臂是否伸得太长了些?林业厅作出这样的禁令,有无作出过科学论证? 

禁令说白了就是设置一个行政许可,而有行政许可就意味着可能有权力寻租。那些获得了批准可以在禁猎区猎杀“三有”野生动物的人,他们又有什么依据?所以,即便要设置禁令,是不是该对权力进行最严格的监督,对批准的条件进行最严格的限制,对批准事项进行最广泛的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否则,所谓的禁令只是对老百姓的紧箍咒,对于权力与奸商而言,又是牟利的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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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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