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应分类推进(2)

国企改革应分类推进(2)

明确了国企的定位,改革分类其实也就跟着明确了。大致说,可以分四类:第一类是国防军工企业;第二类是资源型企业;第三类是提供公共品与服务的企业;第四类是一般竞争性企业。要说明的是,对照政府职能,第四类显然非政府职能所需。而之所以将其列入,一是它客观存在而且为数不少,二是考虑改革不能留死角。要是视而不见,这类企业就会游离于改革之外。

转谈改革吧。大家若认同上面的分类,那么改革则可对症下药。为表述方便,让我分类说:

第一类,国防军工企业。由于此类企业事关国家安全,特别是那些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毫无疑问必须由国家独资,旁人不能参股;而与军工相关的零配件生产企业,可允许非公资本加入,但也得由国家绝对控股。这并不是说军工企业无需改革,改革还得改,但改革并非只有“混合所有”一途,军工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强化对管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与约束。

第二类,资源(能源)类企业。此类企业虽与军工企业不同,但也关乎国家的经济命脉与生态保护,故此类企业为完善治理结构,投资主体可多元化,实行混合所有,但前提是国家要绝对控股。改革的关键是,公司董事会构成要按出资比例定,而经理人员一律由董事会招聘。这是说,对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资委今后只需选派董事、董事长,不得再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类,提供公共品(服务)的企业。由于公共品的消费不排他,市场对公共品又难以定价,这样公共品的生产民营企业通常不会投资。而既然是公共品,公众有需求,政府提供就义不容辞。所以公共品通常得由国家投资的企业提供。参照国际经验,此类国企改革重点有二:一是建立由社会公众参与的企业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作为高管层任免的重要依据;二是通过招标委托非公企业生产,然后政府订购、再提供给公众。

第四类,一般竞争性国企。说过了,一般竞争性国企并非政府职能所需,下一步应加大这类企业的改革力度。总的原则,是“有所不为”,当然不是要完全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但国资的比重应降低。分两种情况:现有的高新技术与支柱产业的企业,国家可相对控股,无需绝对控股;除此之外,所有其他竞争性企业国家仍可持股,但不应再持大股,不然国企拿着大股不放,民间资本想请怕也请不来。

以上改革思路,无疑只是框架性的,纸上谈兵易,真刀真枪地改肯定要比这复杂得多。最近看报纸,学界正在热议“高管限薪”,虽然政府有明确表态,但高管薪酬到底如何改,大家认识似乎并不一致。再有就是员工持股。理论上,国有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可持股,那么外部职工可否持股?这些都是有待研究的问题,不知现在的总体方案是否有了良策?好在方案尚未出台,还有时间,主管部门还是多听听意见吧。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